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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职业放贷人新规,2021年职业放贷人最新法规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法院判决田与冯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近日,通辽中院判决通辽确认专业出借人借款合同无效。

对“专业借贷”说“不”!

1、非法专业借贷套路,危害极大。

什么是专业贷款人?

“职业放贷人”俗称高利贷者,是指以投资担保公司为名,向个人或企业放贷的高息放贷人或个人。

为什么会有这么多职业放贷人?

“职业借贷”问题不仅为传统封建社会所诟病,也是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近年来,民间借贷市场的繁荣发展为“职业放贷人”提供了土壤。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8年5月,通辽市民间借贷余额约54.8亿元,涉及23.9万户,户均2.3万元。在如此庞大的民间借贷市场中,高利贷的出现是必然的,再加上法律规范和监管的滞后,“职业借贷”现象愈演愈烈。

专业借贷有哪些套路?什么伤害?

专业借贷利率高,交易模式隐蔽。专业放贷人通常采用“砍头计息”、“滚动计息”、“现金支付本息不出具证明”等方式,达到获取隐形高额利润的目的。一些小贷公司、典当公司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公司高管、工作人员身份办理贷款业务;投资担保公司、信息咨询公司超越经营范围,逃避国家监管,非法从事借贷业务,严重冲击正常金融秩序,扰乱国家货币政策宏观调控;同时,由于债务人长期拖欠现象普遍存在,容易导致债权人暴力催收、非法讨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进而诱发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刑事犯罪。此外,通辽大部分地区为农牧区,农牧民是专业借贷的主要受害者,严重阻碍了“脱贫”和乡村振兴的实现。

2。国家信贷规则严格禁止专业借贷。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十九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取缔非法金融业务和非法金融活动的措施

第五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无效: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关于规范民间借贷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的通知

第三条规定,未经主管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借贷业务的机构或者以借贷为日常经营活动。

共建:打出“组合拳”规范“专业借贷”

为全面落实国家信用规则,通辽中院结合区域审判实践,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依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规范“专业借贷”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打击和规范非法专业借贷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为构建规范专业借贷大格局提供了操作性指导。

1.“专业贷款人目录”提供制度支持。

谁会被列入「职业放款人」名单?

意见提出,符合“前三年参与民间借贷诉讼二十起以上或者当年参与民间借贷诉讼十起以上,诉讼请求标的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涉及农村牧区五十万元以上)”条件的原告,依法列入人民法院《专业出借人名录》。

被列入“职业放贷人”名单会有什么后果?

《专业出借人名录》仅在通辽法院内网定期发布和更新。人民法院立案时,如果发现原告是“职业出借人”名单中的人,工作人员会附加监督标志,提醒后续审判执行注意。截至2018年10月30日,通辽已有101人被列入“专业放贷人”名单。

2.创新审判思路,“确认借款合同无效”

法院怎么判的?

人民法院将充分利用中国裁判文书公众平台和人民法院数字化法院业务应用系统的搜索查询功能。对于已经被列入专业出借人名单的原告,或者在审理过程中符合专业出借人条件的案件,通过综合评估,符合其对外借款标的主体较多,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赚取高额利息。借贷行为具有重复性、规律性,借贷目的也具有商业性。未经批准从事正规贷款业务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超出民间借贷调节资金余缺功能的,依法确认其借款合同无效,支持其请求偿还本金。被告在占用贷款本金期间发生的损失,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

3、多部门信息共享,形成治理合力。

系统工程,多方合作

打击和规范职业借贷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单靠人民法院难以全面综合治理民间借贷中的各种问题。要依靠党委领导,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区域内数据共享。

共同治理初见成效。

加强与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地税局、公安局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共享“职业放贷人”名录信息,合力打击和规范职业放贷行为的机制正在逐步形成,从源头上从根本上遏制职业放贷行为。

还民间借贷市场一个“清正廉洁”

法院打击和规范职业借贷行为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证民间借贷市场的“清正廉洁”,让民间借贷回归其调节资金余缺的初始功能。通辽市法院将加快完善“职业放贷人名单”制度的步伐,结合审判实践总结职业放贷行为的常见套路,及时更新“职业放贷人”名单,不断加大对职业放贷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虚假诉讼可能出现的找他人代理诉讼等情况,将根据通辽中院《关于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建立诚信诉讼机制的意见》进行准确认定和处罚。同时,继续严厉打击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加强对民间借贷民事案件中虚假诉讼和“套路贷”的甄别,积极参与金融风险、非法集资风险和企业逃废债务风险的社会防控,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同时注重对贫困农牧民、低保户和民营企业的保护,加大法制宣传和相关政策制度的普及力度,规范金融市场,回报人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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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马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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