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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连带责任,小额贷担保人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关注我们近日,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法学会深入贯彻落实中国法学会、内蒙古自治区法学会部署,积极探索推进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工作,让法律咨询专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为呼伦贝尔市高质量发展、平安建设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 gt;& gt笔者(中)走访当地金融行业协会,防控金融风险,为本案提供司法保障。作者供图防控金融风险,帮助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成为呼伦贝尔首席法律顾问的一部辉煌之作,为呼伦贝尔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两年前,梁先生以刘女士和石先生为担保人,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借款5万元。约定的贷款期限为两年。两年期满后,按年利率8.25%计算利息。眼看还款时间就要到了,邮储银行联系不上借款人梁先生,多次给担保人刘女士、石先生打电话要求还款,并告知还款方式。但担保人按照银行指定的方式,将5万元汇入借款人梁先生的账户。邮储银行转账失败,梁先生自己转了2万,从其他银行扣了2万,梁先生账户上只剩下1万。邮储银行准备转账时,因担保金额不够,通知担保人再汇5万元。刘女士和石先生拒绝双倍担保金额,多次向邮储银行上级部门、当地金融主管部门和政府反映情况,请求法律援助。此时,邮储银行因未收到还款,将担保人刘女士、石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还款。原告邮储银行请求法院判令担保人刘女士、石先生履行担保义务,偿还借款5万元,支付利息938.58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不得已,刘女士和石先生面临着双重困境:明明已经还款,却又要求还款;我苦苦寻求法律援助,却被带到法院打官司。首席法律顾问在接到本案后,作为本案的首席法律顾问,根据被告刘女士、石先生的申请,迅速获取了呼伦贝尔银监局的相关资料,进行了深入了解,协商解决方案。调解一再陷入绝望,只能继续走法院审判程序。在审判过程中,要尽量让人民群众在这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分行与被告刘女士、石先生签订的保证合同有效。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发生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合同。事实上,本案中,在借款到期前,原告因无法联系到借款人梁先生,多次致电被告刘女士、石先生履行担保义务。为履行担保义务,被告向原告咨询还款方式,原告告知其汇款至借款人账户。被告已还款,依据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也就是说,担保人已经履行了担保义务。法院经查询得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行发行的一张绿卡通兑交易明细,户名为梁先生,从手机银行转出2万元。系统自动扣除2万元,剩余1万元由原告通知被告取走。邮储银行表示,按照惯例,贷款到期日为还款日,还款到借款人账户。从来没有手机银行转账或者系统自动扣款这种事情。但被告在保证期间确实履行了保证义务,故未能及时收回借款的责任是原告自身管理原因,但原告要求被告取走的1万元应偿还给原告。原告要求支付938.58元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因为这种小额贷款的性质是政府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府财政贴息贷款。借款人和担保人及时偿还本金的,不再支付利息。被告已于借款到期日履行了担保人的义务。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刘女士、石先生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对这一判决进行了法律解释。解释后,邮储银行起诉借款人梁先生,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逾期利息4580元。法院经审理,支持了邮储银行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现已执行完毕。目前双方均已上诉并服刑。至此,这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得到圆满解决。自从我1994年进入法院以来,近30年来,提交人一直在处理各种案件。令人不解的是,刘女士和石先生为什么不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刘女士和石先生明确表示放弃追索权,并表示与梁先生曾经是好朋友。他心地善良,我们真诚地想帮助他。他现在一定有麻烦了,否则我们相信他不会做这件事。根据《民法典》第688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合同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仍具有一般保证的从属性。连带保证仍以债务的成立和存在为前提。连带保证不是补充性的,连带保证人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在其担保范围内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要求担保人履行债务。因此,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先履行保证义务,而不管债务人的财产能否得到清偿,即保证人无权先诉。但是,当债权人行使权利,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连带责任保证人并不盲目承担保证责任,而是可以根据法定抗辩来反对债权人的债权。保证人的抗辩事由是指被请求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主张债权人的债权不能部分或全部成立的事实和理由。一般来说,保证人有权主张债务人享有的一切抗辩权,因为被保证的债务是替代债务,保证人履行被保证的债务是代替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所以债务人可以反驳债权人的抗辩,担保人可以主张。此外,保证人还享有一些不依附于主债务人的抗辩权。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能否对债权人的债权主张相应的抗辩。从还款过程来看,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不存在瑕疵,履行合同义务不存在不符合,均以原告告知的方式进行。从诉讼源头管理的角度来看,如果本案原告要求担保人在还款前后电话通知原告,那么在担保人还款后,原告会立即将钱划走。或者原告要求担保人在原告柜台用现金还款,涉案纠纷可能就不会发生。针对本案,法院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某市分行发出了司法建议,提出了一些金融风险防控的具体建议和意见。银行回复:“衷心感谢贵所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目前这笔小额贷款业务还在办理中。根据你院建议,严格审查了贷款、还款、申请等流程,进一步控制了信贷风险,有效保证了审批平衡,加强了财务分析和跟踪,及时开通了柜面现金还款业务。”(作者是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首席法律顾问)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3年第2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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