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公安局
公开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求,现将莆田市公安系统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内容清单向社会公开,恳请社会各界监督。
(一)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重点整治:
1.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或者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要求或邀请办案人员、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3.非履行职责或者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具体要求的;
4.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5.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的;
6.违反办案回避制度的;
7.泄露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8.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9.接受当事人、律师、特定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10.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11.在委托评估、拍卖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12.从公安机关离任后,违规担任原办案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13.违反“三个规定”其他行为的。
(二)整治民警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重点整治:
1.公安民警经商办企业的;
2.公安民警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的;
3.公安民警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4.公安民警从事有偿中介服务的;
5.公安民警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6.公安民警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7.公安民警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
8.公安民警投资入股或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的;
9.公安民警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
10.公安民警利用职权推销指定与本人从事工作或分管领域相关联产品的;
11.公安民警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12.离任公安民警在限制期内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13.公安民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利用民警的职权或职务影响,在民警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与他人合办私营经济组织,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企业,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公司后回国从事经营活动,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不包括独立董事),利用中介活动等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利用承包、租赁、委托、合作、联营等方式在国有、集体单位的经商办企业或者其他经营性活动的;
14.公安民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公安民警所任职管辖范围内开办娱乐场所(包括歌厅、舞厅、游艺厅、网吧、夜总会等娱乐业),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经营或参与经营棋牌、桑拿、洗浴足浴等服务场所的;
15.公安民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公安民警所任职管辖范围内从事印章业、典当业、旅馆业、旧货业等与公安职能相关特种行业的;
16.公安民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公安民警所任职管辖范围内制作各种公安机关颁发的证件、牌照,警服警械和警用器材的生产、销售的;
17.公安民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公安民警所任职管辖范围内经营或参与经营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的;
18.公安民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公安民警所任职管辖范围内从事出入境中介服务、司法中介服务的;
19.公安民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公安民警所任职管辖范围内从事小额贷款等经营活动的;
20.公安民警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或利用他人身份变相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弄虚作假变相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1.其他违规违法从事经营行为的。
(三)整治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行政拘留未执行,监所监管执法不规范和监所民警失职渎职
重点整治:
1.对被认定为在逃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未依法履行上网通缉;
2.公安监管部门违规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3.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后未依法执行到位的;
4.公安监所未落实人员入所体检、出所就医审批、按程序释放等问题;
5.公安监所值班人员不坚守工作岗位、不按规定巡视、私自接触被监管人员家属、私自安排在押人员会见、私自为在押人员通风报信等问题。
(四)整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降格处理及违规取保候审等问题
重点整治:
1.处警不及时不规范;
2.对群众上门报案,未落实“三个当场”(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要求;
3.接报案后该受不受、该立不立;
4.违法受案立案;
5.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不及时依法撤销案件、终止侦查;
6.符合移送起诉条件不及时移送起诉;
7.刑事案件降格为行政案件办理;
8.不属于调解范围而以调代处;
9.违规办理取保候审,或未依法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取保候审保证金不及时退还。
(五)整治违规跨区域执法、逐利执法,插手、干预经济纠纷,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问题
重点整治:
1.变相下达罚没指标和滥用执法手段搞“创收”;
2.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
3.办案人员违规违法处置涉案财物;
4.交通执法滥用监控探头搞“创收”;
5.利用刑事办案手段插手经济纠纷;
6.民警充当涉黑涉恶“保护伞”。
(六)整治违规查询、泄露信息、视频,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等问题
重点整治:
1.违规泄露警务工作信息及公民个人信息;
2.违规查询相关信息,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
(七)警务辅助人员专项教育整顿
重点整治:
1.警务辅助人员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营利性活动;
2.警务辅助人员在案件办理中请托说情、通风报信、接受吃请馈赠,为行业场所提供有偿安保服务;
3.警务辅助人员收取保护费,充当辖区“黄赌毒”场所“保护伞”;
4.警务辅助人员擅自发布公安机关内部工作信息或拍照上传内部文件,泄露警务秘密。
(八)整治领导干部及民警文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重点整治:
1.公安民警及文职、职工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未经组织批准违规出国(境);
2.公安民警及文职、职工未报告或故意隐瞒婚姻情况以及违反规定同国(境)外人员、无国籍人员结婚的;
3.公安民警及文职、职工未报告或故意隐瞒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
(九)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及装备物资采购专项整治
重点整治:
1.招标(采购)方式不合法合规,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公开招标;
2.招标(采购)文件为特定关系人量身定制投标前置条件、内外勾结指定设备、借壳或通过代理取得项目;
3.串通投标、违规捆绑招标;
4.利用职务便利为特定关系人中标打招呼,插手、干预项目建设从中谋取利益;
5.项目投资不符合国家政策,存在超标准超规模建设。
(十)“枪车酒赌毒密网”专项整治
重点整治:
1.违反公务用枪管理规定和佩戴使用枪支规范;
2.公务车辆非工作需要闯红灯、逆向行驶、超速、违反禁令标志乱停车等违法行为;
3.非警务人员违规驾驶警车;
4.公安民警违反“禁酒令”违规饮酒;
5.公安民警参与赌博、吸毒,或为相关违法活动通风报信、充当“保护伞”的;
6.微博、QQ、微信、工作群等社交工具存在泄露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隐患。
莆田市公安局诚挚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社会各界的监督,欢迎并感谢大家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安队伍建设提出意见建议,如实反映以上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内容清单的相关问题和线索。
举报途径:
举报投诉电话:12389;
举报投诉件邮寄地址:莆田市公安局1412#教育整顿办;
举报投诉件投送地址:莆田市公安局正门右侧队伍教育整顿办举报箱。
受理信电日期截止2021年6月30日。
莆田市公安局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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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教育整顿】莆田市公安局公开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330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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