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成立了4家贷款公司,向3700多人非法放贷。
羊城晚报讯全媒体记者谢颖、通讯员袁小燕报道:8月31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佳丽等22人涉黑案件作出二审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签署协议借钱给联盟
法院审理查明,自2016年9月起,张佳丽、赖志浩、陈志斌、蔡子健等人开始合伙从事高息借款。2017年2月、6月,张佳丽与何志军在东莞市程楠区共同经营立信公司、博纳公司,以民间借贷为幌子,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2017年7月,张佳丽和何志军齐聚黄文峰,为公司放贷提供巨额资金支持。
同时,为实现行业控制,获取利益最大化,张佳丽从2017年9月开始,带领组织与东莞多家小贷公司结成业务联盟。该组织通过签订联盟协议,建立微信群,互通信息,共享客户资源,通过算账借旧的方式,迫使客户债务呈几何级增长。在联盟内部,批量、持续地联合催收逾期客户。
该组织曾组织并持续实施诈骗、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行为。,导致部分受害者无法正常工作;不敢回家住,出去躲债;家里的老人和孩子多次受到惊吓,更有甚者因精神压力而产生自杀倾向。上述受害人及多名邻居受到骚扰,对借款人及其亲属、邻居造成了强烈的心理胁迫和不良影响。
据统计,2017年5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的4家放贷公司非法放贷3700余人,累计放贷本金4600余万元,合同总金额8400余万元,收取的检验费、代理费、保证金等共计800余万元。上述四家公司2017年5月至2018年8月的利润约为680万元。
主犯被判18年徒刑。
以张佳丽、何志军等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东莞市程楠区开始发展一年多,随后迅速扩展到东莞各镇及外省市非法放贷,通过暴力和“软暴力”追讨非法债务,有组织地进行诈骗、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近日对张佳丽等22名被告人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作出一审判决: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数罪并罚判处张佳丽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万元,罚金102万元;其他22名同伙分别被判处17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张佳丽等人的违法所得各51万元予以追缴。宣判后,张佳丽等15人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资料来源:Jiny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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