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金融办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共19条。
明确身份定位,适度调整行业标准
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是金融企业。明确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为非货币银行服务金融企业,在抵(质)押登记手续、司法担保等方面与吉林省其他金融企业同等对待。
新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发起人是一家企业。主发起人应为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企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股权投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含本次投资)的50%。主要发起人持有的股份不得低于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
严格按照国家最新司法解释利率放贷。小额贷款公司从事借贷业务,与借款人自主协商确定贷款利率和综合有效利率,不得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加强管理,有序推进创新发展。
鼓励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投向的监测和考核,发挥专项资金对吉林省金融业发展的引导作用,对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发放涉农贷款视同对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在专项资金奖励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规范同业拆借业务。依托吉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省内小额贷款公司同业拆借和开展小额贷款公司头寸调剂业务,可自愿参加。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应尽快制定和完善同业拆借和头寸调整管理办法,提高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未经省金融办批准,其他小额贷款公司和机构不得私自组织小额贷款公司同业拆借和头寸调整业务。
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相关要求主动参与企业信用评级,相关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吉林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和纳税信用管理系统。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在享受信用报告查询服务的同时,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数据,维护征信系统的数据质量。支持对暂时不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探索过渡性询价方式。
加快建立和实施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制度。省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评级,实施分类监管,强化小额贷款公司优胜劣汰机制。分类评级结果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申请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
加强监督检查,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制度。地方政府要全面承担起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和处置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地方各级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并向省金融办提交书面报告,提出监管意见。省级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各地要加强日常监管,定期核查监管信息,及时核实风险提示信息,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风险提示并提出整改措施。小额贷款公司必须无条件接受并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的现场检查和抽查。凡以各种不正当理由拒绝或阻挠监管评级和现场检查的,由省金融办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整改或取消业务资格的处理。
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的管理。未经省金融办批准,擅自开展开业审批规定业务的,当地主管部门将约谈高管人员,给予严重警告,限期整改并上报省金融办。再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业务的,取消经营资格。
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的开业和关闭管理。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展业务的,或者连续停业超过六个月的,由当地主管部门报省级金融办批准,取消其业务资格。累计资本低于当年注册资本20%的,视为六个月未开展业务。如以虚假报表、虚假借款合同等形式编造业务量。,当地主管部门将约谈高管,给予严重警告,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责令停业。
严格规范悬挂标识牌匾和警示牌制度。小额贷款公司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由省金融办监制的“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统一标识”牌匾,并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公众参与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的警示标志。主管部门检查抽查发现不要求停业的,当地主管部门将约谈高管,限期整改。
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信息报告机制。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信息系统建成运行后,小额贷款公司应切实履行对接责任,接受经营管理的信息监控。严格小额贷款公司报表报送纪律,各级主管部门要督促辖内小额贷款公司按要求及时报送各项经营数据和财务管理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开业后3个月内未提交报告,或报告信息数据不及时、不完整、不真实的,当地主管部门将约谈高管,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将责令其停止营业。
严格监管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支持运营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增加注册资本,增强抗风险能力。小额贷款公司未按要求补充注册资本的,由当地主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责令停业。坚决防止小贷公司抽逃资本金。抽逃出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当地主管部门会约见高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再次抽逃出资的,取消业务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股权和高级管理层的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变更股权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出具相应的风险承诺函,省金融办应当进行约谈。经省金融办批准后,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未经省金融办批准,小额贷款公司擅自变更公司高管和股权等。,地方主管部门约谈高管,限期整改,上报省金融办。再次擅自变更的,取消经营资格。经省金融办批准的公司高管人员,长期不按照相应职责参与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或者不接受省金融办约谈的,视为“擅自变更重大事项”。
完善工作机制,严控金融风险。
严禁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集资、自我融资、销售银行理财和券商资管产品、股权众筹等活动。不得利用互联网从事股票市场场外配资,不得利用互联网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利用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利用互联网跨境开展超出省金融办批准业务区域的小额贷款业务。
完善小额贷款公司退出机制。在审计、检查和日常监管中,发现小贷公司存在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表外经营、非法融资、非法放贷、洗钱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各级主管部门要组织工商等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经营资格。对确实经营不善、风险较大的小贷公司,采取关闭清算、工商注销等市场退出措施。依法实施,或者对实力雄厚、运作规范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兼并重组。省金融办将另行下发通知,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预警、整改和暂停制度。
发挥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的作用。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要积极搭建小额贷款公司与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中介组织等各方的沟通合作平台,及时了解行业动态,反映会员诉求,加强会员服务,积极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提升行业风险防控水平,不断提高行业自律管理和规范发展能力。
强化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强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与其他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及时提示和预警行业发展中的新动向和风险,及时总结交流行业发展和监管中的经验和做法,推动解决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吉林省此前印发的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条款未作新规定的,以原相关文件为准。本意见由省金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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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吉林小微企业贷款,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355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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