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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发布《关于规范民间借贷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为规范我省民间借贷,坚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省政府要求,结合《关于规范民间借贷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的通知》(银保监会、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人民银行发〔2018〕10号),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是高度重视统筹规划,做好相关工作。近年来,民间借贷过于活跃,一些单位和个人跨越法律法规界限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甚至与黑恶势力相蔓延,涉嫌敲诈勒索、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系统思维,加强协调配合,把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坚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作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工作内容,与扫黑除恶、打击非法集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等工作整体推进,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依法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人民调解、律师调解、仲裁、监督程序等便捷高效的手段,多元化解决民间借贷纠纷等社会矛盾。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苏联中央金融管理部门要共同探索和发挥民间借贷公证的审查认证和执行作用,规范民间借贷行为,鼓励民间借贷合同登记试点,保护民间借贷当事人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加强审判业务指导,提高审判质量和效果,建立健全诉调对接机制,细化立案调解、庭前调解、庭审调解等具体措施,加大涉诉纠纷调解力度。
第三,坚决查处非法金融活动。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和《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办法》,加强协调配合,依托行政执法处置非法集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等工作机制,严厉打击民间借贷中涉及的非法金融机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高息贷款、校园贷、现金贷等行为。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地方各级金融管理部门和中央驻苏金融管理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积极认定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性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督”的原则,各级行业业主(主管)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和苏联中央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民间借贷中涉及的违法行为。
第四,严厉打击暴力催收。各级公安机关要把打击暴力催收作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点领域,严厉打击各类暴力或软暴力催收行为,特别是涉嫌高利贷、套路贷、裸贷、现金贷等从业人员催收债务、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坚决铲除“讨债公司”、“催收车队”、“地下警察队”等黑恶势力。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法查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构成犯罪的行为,追究相关法律或刑事责任。
五、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对涉嫌“校园贷”、“现金贷”等违法行为的机构、组织或个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相关工作机制进行查处。各级教育部门要继续组织开展“校园贷”风险排查,严禁除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进入校园开展借贷业务。各级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将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含有“贷款中介”、“贷款咨询”字样的企业纳入投融资中介机构工商登记咨询范围,依法加强对从事民间借贷咨询业务的中介机构登记事项、宣传信息、广告行为的监管。
各级银行业监管部门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内控机制,严格审查和监控贷款用途,从源头上遏制高息放贷和内部员工利用工作之便参与民间借贷或过桥贷款活动;对相关从业人员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级金融办要组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市场风险专项排查,重点排查那些未经监管部门许可或批准,但名称中含有“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公司”、“投资公司”等字样,实际从事放贷业务的机构,并按照相关工作机制予以查处;凡发现小贷公司违法违规从事高息放贷、暴力催收的,应及时采取监管措施;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六,完善监测预警和线索移送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民间借贷活动的监测,加强信息共享、分析研判,积极探索民间借贷活动滋生违法行为的早期发现机制。各级人民法院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要合作探索利用民间借贷案件信息开展大数据分析,发现民间借贷案件可能涉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暴力催收、高息放贷等违法犯罪活动线索,以及未经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从事或主要从事借贷业务的机构或个人, 并根据违法犯罪活动类型移送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行业业主(主管)单位。 各级公安机关在查处非法集资发放民间贷款、以非法手段收取民间贷款、从银行业金融机构套取信贷资金并高息放贷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涉嫌犯罪行为后,应当及时将非法发放贷款业务活动的相关材料移送银行业监管部门。
七、积极改善金融服务。地方各级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快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建设,畅通金融资源向实体经济的流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江苏资产管理公司、苏州资产管理公司要积极推进普惠金融业务,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加强对小微企业、大学生、农民、城镇低收入者等特殊群体的金融服务,加大对新业态、新模式、新主体的金融支持,努力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可获得性和满意度。
八、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带头组织普法宣传,把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严厉打击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纳入“送法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防范非法集资集中宣传月”、“金融知识普及月”等各类金融知识和法制宣传活动。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民间借贷案件的审判宣传,通过解读案例、发布典型案例等措施,为民间借贷活动提供规范、明确的法律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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