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翻开民法典,我们会发现民法典是沿着人的成长轨迹设计的,体现了对人的全面和终极关怀。
翻开民法典,我们会发现整部民法典的七个部分都是以权利为主线来组织其外在体系的。可以说,中国民法典是一部基于权利的法律。
打开民法典,不仅要看到它的外在体系,更要了解它的内在体系。
《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如何把握其外在结构的内在逻辑,正确传播中国民法典的精神、理念和价值,准确阐释其社会意义和功能定位,并准确适用,笔者给出以下三个角度或三条主线来正确开启中国民法典。
以人为本
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
第一个角度:翻开民法典,我们会发现民法典是根据人的成长轨迹设计的,体现了对人的全面的、终极的关怀。《民法》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的法律行为能力始于出生,止于死亡,出生时开始取得法律行为能力。然后随着他的成长,开始限制行为能力,能够从事与他的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法律行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可以独立从事合法交易。他借助合同汇编,不断形成各种法律关系,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取得工资,购买动产和不动产,所以需要财产权。有了财产后,年龄逐渐成熟,按照自然规律结婚生子,进而形成婚姻家庭系列。有了孩子之后,随着孩子的长大,逐渐老去,有一天房产变成了遗产,于是就有了继承系列。可以说:“民法典是对人从摇篮到墓地的全面系统的关怀。”
民法典不仅是从摇篮到墓地,而且延伸到两端。在前端,它从摇篮延伸到胎儿。根据《民法》第16条,如果涉及保护胎儿利益,如继承或接受礼物,胎儿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向后延伸,第994条规定了对死者个人利益的保护。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和遗骨可以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和其他近亲属保护。此外,第185条对英雄烈士的保护,即使没有配偶、子女、父母、近亲属,仍然可以通过公益诉讼的形式,由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综上,可见民法典对人的保护是充分的。
以权利为纲
体现权利的神圣精神
第二个角度:我们翻开民法典,会发现整部民法典的七个部分都是以权利为主线来组织其外在体系的。可以说,中国民法典是一部基于权利的法律。在民法典的七编结构中,第一是总分结构,第二是分则中六编的内在逻辑联系。六部分的前五部分分别由第二、三部分的物权和合同债权构成,构成物权。第四部分是人格权,第五部分是婚姻家庭形成的夫妻关系,亲子关系的身份权。合起来就是人身权,然后第六部分是基于身份权的财产权——继承权。第七部分,侵权责任部分,是保护前五种权利的第一部分。总的来说,我国民法典采用总则和分则的总体结构,第一部分总则和六部分分则,分则的前五部分是五类权利,最后一部分是权利保护部分。
民法典总则是从分则中“提取共同因素”而形成的总则,对分则具有普遍适用价值,特别是在分则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分则的前两部分,即第二部分财产权和第三部分契约,主要是规定人的财产权,与民法典总则的民事主体制度一起,为市场经济的运行提供基本规则。第一部分,总则,规定了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和国家在参与民事活动时的法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制度,解决了市场准入问题。第二部分是物权标题,旨在通过以自己财产的所有权和他人财产的使用价值为主导的用益物权和以他人财产的交换价值为主导的担保物权的制度设计,明确物权,物尽其用。契约的第三部分是为市场经济的运行提供统一的交易规则。除了合同之外,还有其他非合同的债权制度,为非正常的财产流转回归应有的状态提供了解决方案。民法的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和契约制度为市场经济的运行提供了内在的基本规则,从而保证了市场经济成为法治经济。可以说,没有民法典,就没有真正的现代市场经济。
进一步发掘民法典在现代社会中的价值,应该充分认识到,民法典通过为市场经济设定规则,给予人们机会,通过自己的努力将内心的获取财富的思想转化为外在的事实,并在这个过程中体会到成就感的满足,实现自身的成长和发展。再次回应第一个角度,民法典最终还是以人为本。
民法典第四部分人格权和第五部分婚姻家庭共同构建了现代社会的人身权基本制度,并通过第六部分进一步拓展了身份权的价值。从清末修律到清末民法起草,立法者一直有“坚守国粹”的思想。这一次,中国民法典通过第四部分到第六部分的制度设计,保障人身自由和尊严,构建和谐美好的家庭生活,使人自由全面地成长和发展。
逻辑与价值并重
构建中国民法典的二元体系
第三个角度:打开民法典,不仅要看到它的外在体系,更要了解它的内在体系。民法典包括总则、财产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和侵权责任。这是它的外在体系,但法律的安排有内在逻辑。民法典的编纂是对不同时期制定的单行民法的系统整合,有温度,有灵魂。灵魂是民法典的基本理念、基本价值和基本精神,进而浓缩为民法典的基本原则。这是民法。
《民法典》第3条至第9条规定了许多民法基本原则,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之中,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当事人民事活动的根本规范。在这些原则中,民法典中最重要的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这是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最核心的原则和特征。《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二,《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为了实现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需要以法律行为体系为依托,基于自主自愿的立场,不断创造财产法律行为和个人法律行为,形成自己满意的财产法律关系(财产权和契约)和个人法律关系(婚姻家庭),构建自主决定、自我负责的生活。
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一项核心基本原则,应贯穿于整部民法典。在总则中实行企业自由,包括选择企业组织形式的自由。民法典规定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企业法人企业等多种形式的民事主体,供当事人根据自身不同情况选择。经营自由还包括经营内容的自由,只要不违反法律和善良风俗的禁止,国家就允许。在私法领域实行所谓的“自由无禁止”,与公法中的“法无授权”形成鲜明对比。第二篇产权坚持所有权自由,包括所有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自由。没有正当理由和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他人的财产权。第三部分的合同自由内容极其丰富,包括订立合同的自由(不强买强卖)、与谁订立合同的自由(货比三家、充分竞争)、合同内容和形式的自由(国家不轻易干预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和权利义务的安排)、选择解决合同纠纷方式的自由(诉讼、仲裁乃至自行和解),充分体现了市场经济的自由。第五部分婚姻家庭追求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和再婚自由。如果别人干涉,实际上侵犯了民法上的婚姻自由。继承追求的是意志自由,一个人可以在生前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处置一生积累的财产。
关于意思自治原则,民法典中有两部分没有提到,一是人格权部分,二是侵权责任部分。以往的人格权主要是消极权利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权。所以《德国民法典》只规定了人格权作为侵权法保护的对象,而没有独立成编。现在之所以单独编人格权,是因为人格权不仅具有消极的防御功能,而且对于人格权的商业利用也具有积极的功能。《民法典》第1018条规定,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而第1023条规定,允许使用姓名等。肖像使用权的许可参照相关规定。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肖像权保护的相关规定。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人格权商业利用的场景会越来越多,这里也有行使人格权的自由。
第七章侵权责任主要是保护受害人得到及时救济。侵权责任法的主要功能是填补受害人的损害,被侵害的权益,无论是人身权还是财产权,都应通过法律救济恢复到侵害前的状态。在这样的背景下,侵权行为法是一部权利救济法,但作为救济法,一方面要保护被侵权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恢复到以前的状态。同时,它还具有保护普通人行为自由的重要价值。这两者之间需要有一个平衡。这个平衡点在哪里?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上,有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受害人才能得到救济;否则就要给别人的行为自由留下空的余地。社会交往形式多样,内容复杂。世界上有各种各样的现象,但不是所有的伤害都可以弥补。主张救济必须基于相应的权利,否则会导致侵权行为频发,影响普通人的行为自由和表达自由。因此,侵权责任的编纂也是基于保护自由的目的,通过设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来保护普通人的行为自由。比如在这次民法典编纂中,将过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由“根据实际情况”改为“依照法律的规定”。换句话说,按照公平赔偿,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这样的表述变化,背后反映了一个理念:侵权责任不仅要保护受害人获得救济,更要保护普通不特定人的行为自由和表达自由。比如高/克洛克-0/抛物线的案例就有争议。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除非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否则对可能造成危害的建筑物所有使用人进行赔偿。这样就不再追究真正的侵权人的责任,而是变成了“一个人侵权,整栋楼买单”的怪现象。这样的规则对人们的行为预期有影响。这部民法典的编纂,高空抛物线的修订值得点赞。首先明确了自己的责任,谁侵权谁承担。为了确保谁侵害谁承担,强化了公安机关的查明义务和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
因此,侵权行为法与保护自由有很大的关系。通过侵权责任和行为自由的平衡,人们可以生活在一个自由的空房间里。
法律规定了意思自治原则。意志如何才能真正自主?《民法》规定了行为能力制度,其中8岁以下的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第14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8周岁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才能独立从事法律行为,以保证意思自治不会对未成年人造成伤害。比如通过网络直播奖励未成年人的情况,适用《民法典》的民事行为能力年龄限制。民法典还规定了法律行为瑕疵补正制度。因欺诈、胁迫或者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而不受其约束。
民法典重视形式上的自由平等,也重视实质上的自由平等,具体体现在对格式条款的控制,以保护信息不对称的消费者;因疫情等不可抗力或情况发生变化时,允许双方解除或变更合同。民法典保护的是“静态”和“动态”的安全,即交易安全。基于这一表象,民法典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制度和善意取得制度。
当然,意思自治也不是没有边界的。首先,它必须由国家控制。比如,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二,不允许违背公序良俗。同样,《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检察日报)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j7hr0a@163.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民法典:开启中国法治新时代,民法典:开启中国法治新时代 第2集":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39268.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官方微信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