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德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2016年6月6日,肖某某向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万元用于装修。当天,双方签订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了2016年6月6日至2017年6月6日的借款期限,以及贷款利率、逾期罚息利率和结息日。马某某作为肖某某的妻子,在合同中签字确认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签合同那天,银行把钱借给了两个人。借款后,肖仅支付了至2016年12月20日的借款利息,之后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利息,故将银行诉至法院。
由于未联系到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广德法院首次以双方签订合同时预先填写的送达地址作为诉讼文书送达的确认地址,将与本案有关的诉讼材料和法律文书邮寄给被告。交付确定后,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判决肖某某、马某某在法定期限内返还银行本息。
在以往的金融借款纠纷诉讼中,最让法院和银行头疼的就是对方避而不见,送达地址不明确,法院的诉讼文书只能通过公告送达。由于公告送达时间较长,影响了法院和银行的工作效率。采用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大大提高了服务效率,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加大对金融债权的保护,进一步发挥司法维护金融稳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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