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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经营范围签的合同有效吗,公司超出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律效力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变更经营范围,但应当办理变更登记。那么如果公司超出登记的经营范围对外签订合同,会导致合同无效吗?

基本事实

2010年3月24日至2014年12月16日,原告与被告甘泉小额贷款公司先后6次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共计1600万元。

2014年4月1日,双方就2013年第012号【干戈贷】个人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进行了协商,并签订了《甘泉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展期协议》,将借款期限由一年延长至两年。2015年4月1日再次签订贷款展期协议,将012号借款合同再展期一年,即贷款期限延长至三年。

此外,被告甘泉森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甘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注册时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2011年增资8100万元。

杜小英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2014年4月1日、2015年4月1日共计1600万元的6份个人借款合同和2份借款金额为100万元的借款展期协议无效。

原告认为,被告公司的借款行为违反了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地方行业管理规范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范围中地域限制和额度限制的规定,相关合同和协议应属无效。被告认为相关借款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杜小英的诉讼请求。杜小英不服一审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驳回杜小英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裁判的理由

法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关于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分为有效的强制性规定和行政强制性规定,其中行政强制性规定旨在管理和惩罚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定会导致合同无效,因此在民商事活动中违反上述规定不会导致该行为的效力。效力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行为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违反该规定必然导致民商事行为无效的规定。

目前对小额贷款公司等非存款类借贷组织的规定主要是银监会和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地方政府发布的管理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

法院认为,小贷公司是企业法人,其设立只需经过特殊程序,即政府金融管理部门的批准,其专项贷款业务受银监会和人民银行的指导,但不属于金融机构的范畴。《指导意见》旨在规范小额信贷市场,有效规范和利用民间资金。与《指导意见》有出入的,相关部门应当监督指导,以此为由否定合同效力没有法律依据。其借贷行为应按民间借贷性质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

本案6份个人借款合同和2份借款展期协议均超出被告公司工商登记核准的甘泉县范围,单笔借款金额为30万元或后调整为60万元。这两条规定只是针对被告的限制,被告的行为只应承担行政责任,被告的行为不会对原告产生任何影响,所以当然不会导致民商事活动无效。因此,应当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中的管理规范,这些合同的履行不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利益。现上述合同已实际履行,未造成上述后果。所以双方的借款合同应该是有效的。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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