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明显,贷款已经全部结清了。
却莫名其妙被列为“不良信用”,
这个人把银行告上了法庭,
不良信用记录可以消除吗?
基本事实
2018年7月18日,谢某某通过某钱包公司、某网络黄金公司向某银行借款19万元。通过网络视频确认后,双方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返还的钱汇到某钱包公司的账户,再由某钱包公司转到某银行。同时,谢提供了车辆抵押担保,车辆抵押在某网金公司名下,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合同签订后,某银行于2018年7月18日向谢某某发放贷款18.88万元。谢某某于2018年8月至12月将返还的款项按时支付至某钱包公司账户。
2019年1月开始,某钱包公司指使谢某某将返还的款项汇至某网金公司账户。2021年5月,谢某某提前偿还了全部贷款本息,某网金公司向谢某某出具了《结清证明》。谢某某也及时到车管部门办理了车辆的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本以为借款全部归还,某银行却将其列为不良征信,对谢的个人信用和名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也对其担任法人的公司造成了影响。
谢某某不断向某钱包公司、某网金公司、某银行反映,并向人民银行投诉,但无济于事。无奈之下,他向法院起诉,要求某银行消除其不良信用记录。
另查明,2017年9月13日,某银行与某钱包公司签订《个人小额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主要约定某钱包公司为某银行推荐有贷款需求的个人客户,某银行审核后将贷款发放至客户指定账户,某钱包公司对其推荐的借款人承担赔偿责任。某钱包公司在每个还款日之前组织借款人足额计提还款准备,并授权某银行在借款人还款日直接从某钱包公司账户中扣收相应金额,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顺序偿还借款人债务。
法院判决
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某经某银行合作公司推荐,通过网上确认与某银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谢虽未按照《个人借款合同》中的约定将每月还款汇入某钱包公司的银行账户,但在实际履行中合同内容发生了变化。但根据某银行与某钱包公司签订的个人小额贷款业务合作协议,谢某某在贷款后每月向某钱包公司指定的账户汇款,某银行也收到相应款项,故某银行认可谢某某通过第三方账户还款的方式。
此外,合同还约定“贷款期间客户逾期的,银行有权直接处置抵押或质押的车辆。当客户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支付应付费用时,银行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发放的所有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乙方立即偿还所有贷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但本案中,某银行在未收到谢某某及时还款的情况下,并未处分抵押车辆,也未公告合同提前到期,要求谢某某偿还全部本金。相反,某网金公司作为抵押权人,向谢某某出具了贷款结清证明,同意解除质押登记。以上种种情况,使谢某某有理由相信某钱包公司负有收款义务,其指定账户为还款账户。
鉴于某银行未证明谢某某有其他未偿还贷款,其将谢某某列入不良信用信息名单的行为侵犯了谢某某的合法权益,法院支持谢某某要求某银行消除不良信用信息的请求。
最终,法院判决某银行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消除谢某某的不良信用记录。
法官的陈述
个人征信可以说是我们的第二张“身份证”,是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通行证。如果银行征信系统对个人诚信做出虚假记录或者错误的负面评价,构成对个人名誉权的侵害,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中,某银行将谢某某列入不良信用信息名单的行为,在谢某某未拖欠其他贷款的情况下,侵犯了其合法性。
来源: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湖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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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已经把银行贷款还清但是征信上还有负债,借款全部还清了 征信":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497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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