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聚邦源商贸有限公司、白志年、王蓉蓉、方强、马晓霖、嵇坤、白斌:
我院受理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聚邦源商贸有限公司、白志年、、榆林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何、、、嵇坤、、、、、白亚亚、孙延龄一案,于2011年12月11日开庭审理,并于2012年12月12日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陕0802民初第38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在期限届满后发生法律效力。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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