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人民检察院
控告
西检诉刑二终字[2020]第3号
被告李波,男,1986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6105251986 * * * * * *,汉族,高中文化,住址:北京市。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 *镇* *村* *的。2019年3月15日,因涉嫌贷款诈骗罪被Xi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Xi公安局逮捕。
被告代超,男,1979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3203251979 * * * * * *,汉族,初中文化,住址在。江苏省邳州市* *镇* *村,住Xi市未央区社区* *楼* *单元。2019年3月15日,因涉嫌贷款诈骗罪被Xi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Xi公安局逮捕。
被告刘永强,男,1988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6101221988 * * * * * *,汉族,初中文化,住Xi市雁塔区* *村* *组,现居Xi市长安区* *村* *组。2019年3月15日,因涉嫌贷款诈骗罪被Xi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Xi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Xi公安局侦查终结,被告人李波、代超、刘永强于2019年7月18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案被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由于案情重大复杂,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根据该法,现认定:
2018年8月,罗某佳经人介绍向被告人李波申请借款。李某称,罗某佳可以在平安银行* *支行以购买二手车的名义申请贷款。由于罗某佳在安没有工作单位和居住地址,不符合贷款条件,为使罗某佳的贷款信息通过平安银行的审核,李波为罗某佳伪造了其工作单位安* *电气有限公司、居住地址市未央区* *路* *号楼* *室等信息。2018年9月初,罗某佳按照约定来到安办理借款。李波事先联系被告人代超、刘永强,要求代超接待罗某佳,让其记住虚假信息,以应付银行面试;让刘永强带罗某佳去平安银行办理储蓄卡,协助其贷款审核,支付购买二手车的首付。后李波等人联系罗某佳购买了一辆奥迪A6二手车,并以罗某佳的名义向平安银行借款共计18.49万元(其中购车款16.9万元,二手车保养款1.2万元,保险款3900元)。购买奥迪车后,车辆一直由刘永强保管。李波随后将这辆车过户到自己名下,并让代超和刘永强帮忙寻找买家出售这辆奥迪。后来,刘永强找到了一个好买家,转售了这辆奥迪车。销售价格由三个人分摊。贷款发放后,罗某佳多次向李波、代超、刘永强索要贷款资金,均未果。之后,三人将罗某佳手机拉黑,删除微信。罗某佳因联系不上李波等人,无力偿还平安银行贷款,于2018年11月25日在江西省奉新县* *广场跳楼自杀。截至目前,平安银行共偿还贷款6401.0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李波、代超、刘永强的户籍信息、举报材料、案件登记表、抓捕过程等。;
2.平安银行安支行与罗某佳签订的借款合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申请表、平安银行提供的罗某佳贷款还款明细及说明、罗某佳个人贷款还款表、李波、郭银行账户交易流水、王的微信转账凭证及银行交易流水、罗某佳购车首付款收据、POS机刷卡凭条、车辆买卖合同、 及安* *机动车有限公司证明、* *社区管理处证明涉案奥迪车过户登记记录、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说明及扣押物品清单,刘某某、蒋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退还赃款缴款书等相关书证;
3.证人罗某乙、刘某乙、蒋某某、楚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波、代超、刘永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波、代超、刘永强在明知罗某佳不符合贷款条件,无力无偿还贷款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证明文件,以罗某佳二手车分期付款为名,骗取银行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的,请依法判处。
我在此传达
Xi中级人民法院
检查员:贾珠
2020年1月19日
附:1。被告人李波、代超、刘永强现羁押在Xi看守所;
2.文件被记录在土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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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起诉书(李波、戴超等三人贷款诈骗案)(公开版)":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516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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