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长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试点)的通知》。主要内容有:
申请组合贷款的职工必须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的条件。目前试点银行是中国建设银行。
组合贷款购房面积小于144平方米(含)的,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的70%。购房面积144平方米以上的,贷款总额不超过购房总价的60%,组合贷款中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总额不超过购房总价的50%。
组合贷款期限按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执行,最长30年,不超过借款人办理贷款之日起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的期限,即男65,女60;为了保证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的抵押期限一致,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的期限应该一致。
在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分别计息。公积金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商业银行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规定执行。
详情如下:
资料来源:长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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