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注册投资公司却在不具备贷款资质和能力的情况下,要求业务员在销售消费卡时编造贷款功能,骗取办卡手续费和激活费。本案经潼南法院审理,依法判处刘、孙、王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
通过试验发现
2016年5月,被告人刘某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租住房屋后,与被告人孙某、王某协商注册成立投资公司。
由于公司成立后正常业务量较少,刘、孙、王商议调整公司经营方式。在明知该公司没有贷款资质和能力的情况下,他们让该公司业务员在销售时宣传消费卡具有贷款功能的虚假事实,隐瞒该卡不能直接贷款以及使用有其他限制的事实,让客户误以为激活该卡后可以获得贷款,然后向该公司交钱激活该卡,骗取客户的办卡手续费和激活费。
2016年11月起,公司全面推行这一商业模式。从那以后,公司的业务量大大增加。此外,公司还总结了话术清单供业务员使用,并对业务员进行销售培训。
为掩盖公司业务的诈骗本质,避免犯罪,经与刘某商议,、王某还要求业务员推销公司的消费卡,刷卡手续费和激活费之和不得超过每人2500元,且不得在黑龙江本地开展业务。同时,让客户提供个人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收集登记,安排专人解答客户投诉,以各种借口搪塞客户,迫使其自行放弃。至案发,诈骗全国各地被害人金额共计人民币518.185万元。
2017年5月25日,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批准逮捕。
审判认为
被告人刘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助电信网络诈骗公民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法院随后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量刑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道
警惕网上各种打着办理“消费卡”的幌子可以获得小额贷款,骗取卡费、激活费、手续费等的骗局。
一般这种骗局针对的是需要贷款,但缺乏良好信用或稳定收入,无法从银行等正规渠道获得贷款额度的群体。诈骗分子一般会谎称自己推广的卡具有类似信用卡的借贷或透支取现功能,并一步步诱骗受害人支付办卡手续费和激活费,甚至谎称需要在指定网站消费才能获得贷款。骗取费用后,他们会用各种话来处理受害人的投诉。
此外,为了降低受害人报案的概率,此类诈骗一般金额较小,有时会在受害人的强烈要求下返还资金。所以,如果遇到类似骗局,请第一时间报警,避免更多人上当受骗。
来源: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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