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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骗取银行贷款,骗取银行贷款放高利贷多少金额是犯罪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一个只有高中学历的男人,居然能绕过现代银行多层次的风险控制体系,连续15次骗取贷款9300万元,取走1230万元为己用。

但由于投资失败,赌博输钱,这15笔借款中有近7000万元至今未还。

高中学历无业男子骗取9300万贷款。

该男子名叫朱浩,男,汉族,1978年8月19日出生,四川会理县人,高中文化,无业。被捕前,他住在四川省西昌市。判决书显示,朱浩没有稳定的收入和来源,朱浩的辩护人曾以家庭困难为由要求法院从轻处罚。

朱浩是如何骗过银行的风控系统,连续15次骗贷的?事实上,从裁判文书来看,朱浩在骗贷过程中的作用基本上是制造虚假信息。

例如,第一次是* *李(另案处理)诈骗490万元,并安排伪造贷款资料。朱浩以其身份信息注册成立西昌信息树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信息树经营部),并伪造贷款信息。2013年4月11日,消息树营业部以支付凉山州万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实业公司)货款为由,向凉山州商业银行小企业信贷中心申请贷款490万元,贷款由荥阳市担保公司担保。2013年4月24日,国家商业银行向消息树营业部发放贷款490万元,后该笔贷款划入* *李指定账户。

此后十几次,又采用与第一次相似的手段,伪造虚假信息,骗取曾毅、毛某2、邹忠玉、* *李等人钱财,并从中谋取利益。

这是朱浩第十四次和第十五次开始独立思考了。

第14笔骗贷发生在2013年9月。朱浩与谢某3、谢某2商量一起做洋葱生意。朱浩负责投资,谢某3负责种植和收购。为此,借用段、苏注册的奇耀农业公司,伪造该公司贷款资料。2013年9月6日,奇耀农业公司向国家商业银行小企业信贷中心申请短期流动资金担保贷款490万元,用于支付鑫鑫贸易公司的建材款,荥阳市担保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2013年9月17日,凉山州商业银行贷款490万元至奇耀农业公司账户。朱浩在洋葱生意上投资了200万元,但后来因为洋葱价格低而赔钱。

第15次,朱浩使用陈某2的身份信息注册成立西昌市何润辅助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何润建材经营部),伪造经营部的贷款信息。2013年12月19日,何润建材经营部以支付亚邦贸易公司五金材料货款为由,向国家商业银行小企业信贷中心申请短期流动资金担保贷款490万元,由汇源担保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2013年12月23日,国家商业银行向何润建材经营部发放贷款490万元,并于次日划入亚邦贸易公司账户。朱浩和曾轶一起投资100多万元开矿,但由于投资失败,两人的投资全部化为乌有。朱浩将剩余的300万元用于个人网络赌博。

据法院统计,本案贷款主体共骗取德州商业银行贷款9300万元。其中骗贷金额最大的是2000万元。经查,该笔借款本金已全部归还,不应认定为犯罪数额。朱浩本人非法占有使用123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朱浩不仅骗取贷款,还犯了信用卡诈骗罪。2017年3月10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风险控制“内鬼”

众所周知,现代银行有严格的风险控制体系。朱浩是如何通过风险控制并屡屡成功的?

原因是朱浩在银行的风险控制部门有一个“内鬼”。这个痣就是上面说的毛2。

刑事判决书显示,根据毛某2的简历,毛某2于2008年5月加入州商业银行,历任州商业银行西昌分行行长、州商业银行小企业信贷中心主任、州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人。2017年5月,免去其风险管理部负责人职务。

毛某2作为该行风控部主任,不仅不履行职责,还与朱浩等人勾结,挖该行墙角。

图片来源:摄影网(图文无关)

比如朱浩的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贷款诈骗都是毛某安排的2:

为骗取国家商业银行490万元贷款资金,毛某2安排朱浩使用高某1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以高某的身份信息注册成立西昌佳怡服装经营部(以下简称佳怡服装经营部),并伪造贷款信息。2013年11月14日,佳艺服装经营部以支付西昌盛源百货商场(以下简称盛源百货经营部)货款为由,向国家商业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490万元,由汇源担保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2013年12月23日,国家商业银行向佳怡服装经营部发放贷款490万元。毛某2次借给涂各骗取400万元。案发后,390万元本金一直未归还。

为骗取国家商业银行400万元贷款资金,毛某2安排朱浩伪造贷款资料。2013年11月7日、11日,朱浩以其妻杨鹤青、其表妹钟某1的身份信息为贷款主体,使用其伪造的贷款信息向国家商业银行申请固定资产购置担保贷款各200万元,由汇源担保公司为这两笔贷款提供担保。2013年11月7日和11月12日,国家商业银行分别发放了这两笔贷款。毛安排将400万元借给新荣担保公司梁山分公司负责人。案发后,400万元本金一直未归还。

为骗取国家商业银行300万元贷款资金,毛某2安排朱浩提供贷款标的。朱浩提供曾毅(另案处理)、曾阳(另案处理)、1、宋志宗的身份信息,毛某2向朱浩提供毛某1、牟阳的身份信息。朱浩用这六个人的身份信息伪造了贷款信息。2013年10月31日、11月13日,6人以购买大车为由向国家商业银行申请个人担保贷款各50万元,汇源担保公司为该6笔贷款提供担保。国家商业银行先后将6笔贷款发放到曾毅等6人的个人银行账户,再转入朱浩的银行账户。之后,毛某2向“银泰天地”项目投资300万元。案发后,198.86万元本金一直未归还。

毛某2的证言称:“我帮助* *李在国家商业银行办理贷款,贷款主体不是* *李本人。贷款信息基本是伪造的,没有按照贷款信息的用途使用贷款。* *只要在国家商业银行小企业信贷中心有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就没有问题。* *李的贷款是事先跟我约定的。如果我没有异议,* *李就去贷款主体,伪造贷款信息,提交给银行客户经理,银行客户经理按照流程一步步上报。等我主持完贷款评审会,再借给* *李。”

法院:家庭困难不构成轻判理由。

值得注意的是,庭审中,朱浩提出其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而是骗取贷款罪。其辩护人提出,没有与* *李、曾毅等人合谋非法占用国家商业银行贷款,贷款标的均为真实有效的抵押或担保。朱浩不是贷款的主要使用者,他使用的三笔贷款共计1230万元,均投入合法经营项目。

但法院认为,本案的贷款主体虽然真实,且有担保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但均为被告人、李、毛某等人与担保公司串通后无实际经营场所、无具体业务的贷款主体,这些所谓的贷款主体与贷款无实际联系,担保公司也在明知贷款信息虚假的情况下为其担保,以共同获取数额特别巨大的银行贷款资金;被告人与* *李、毛某等人虽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谋骗取银行贷款,但明知贷款主体无实际经营场所和具体业务,多次为贷款主体制作虚假贷款材料,对贷款使用人是否有还款能力放任不管;且被告朱浩无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来源。在他所拿的银行贷款资金中,朱浩个人占有使用1230万元,他所使用的资金只有一小部分用于生产经营。他明显没有还款能力,骗取了大量银行贷款,应当认定为非法占有。其行为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贷款诈骗罪。

图片来源:摄影网(图文无关)

他的辩护人提出,朱浩在本案中只是提供了虚假的贷款信息,这是一个辅助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伪造贷款信息是贷款诈骗的重要组成部分。朱浩多次伪造贷款信息,数额特别巨大,并占用其中使用的贷款资金。故辩护人提出其为从犯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辩护人还提出,朱浩的家庭有困难,请求法院对他从轻处罚。法院经审理认为,家庭困难不能作为被告人朱浩犯罪的理由,依法要求从轻处罚没有根据。

最后,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1.撤销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17)73号川3401刑初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朱浩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被告人朱浩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结合前罪犯对信用卡诈骗罪的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万元。

三、判令被告人朱浩向凉山商业银行退赔借款金额1224.68万元(扣除已归还的本金5.32万元)及伙同他人骗取的贷款金额。

编辑|孙志成杜恒峰杜博

全国商报综合裁判文书网

国家商业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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