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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信息被冒用可以报警吗,身份证信息被冒用被欠款案例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直到偶然得知自己被法院列入“老赖”名单,杨勇才发现,在过去的很多年里,还有另外一个人在冒用他的“身份”——不仅姓名相同,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甚至住址、门牌号都和他一模一样(以下简称“杨永义”)。

原来,10多年前,杨永义在四川南充阆中某银行贷款2万元,到期后未能偿还本息。后来被银行起诉,申请强制执行。其中一个“杨勇”随后进入法院公布的“老赖”名单,但里面的身份信息和头像都是杨勇的(红星新闻此前报道身份信息涉嫌冒用,莫名其妙变成了“老赖”:谁抄袭的?)。

今年4月,杨勇起诉杨永益及涉案银行,要求对方公开道歉并赔偿。6月10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原告杨勇处获悉,法院已于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身份信息使用者杨永义向杨勇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

【1】

莫名其妙进了“老赖”名单

13年前得知身份被冒用贷款。

47岁的杨勇是四川南充阆中人,在四川一家路桥公司工作。2019年1月23日上午,他回阆中老家过年,和几个朋友在街上聊天。有朋友提到,阆中市人民法院公布了“老赖”名单。打开手机上朋友发来的“老赖”名单,杨勇傻眼了,因为他的头像、姓名、身份证号赫然在列。

红星新闻记者采访了解到,阆中市人民法院当时公布的名单涉及115人,杨勇的头像排在第二排第一位。法院公告称:“被执行人限于本公告之日起5日内主动到法院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阆中市人民法院执行公告截图。

杨勇当时很迷茫,不知道自己为什么会成为“老赖”。他去了阆中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得知自己涉及一份未履行的法律文书。13年前,“杨勇”向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保宁分社(现称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阆中农商银行)借款2万元,但借款本息一直未还。

当年的裁判文书显示,杨勇于2006年1月20日向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月利率7.95%,按季结息,到期还本。贷款到期后,杨勇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法院最终判决杨勇偿还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0000元,并按双方约定的2006年1月20日至2007年1月19日的月利率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这份裁判文书还显示,经法院公告传唤,杨勇并未到庭参加诉讼。

在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杨勇表示,自己之前从未在阆中农商银行贷过款,之前在该行开立银行账户时,工作人员也没有提醒其未还贷款。此外,他从未收到法律文件或法院传票。

事后,杨勇找到涉案的阆中农商银行,意外发现当年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除了头像是个陌生男子外,名字都是“杨勇”,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户籍地址甚至门牌号都和自己的一模一样。

=杨永义当年留在银行的身份证复印件。

写出杨勇的身份信息。

杨勇断定自己的身份信息在那一年被盗,随后他去辖区派出所报案。

后杨勇因名誉权纠纷将杨永义、阆中农商银行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6万元。同时要求对方承担自己的律师费8000元,并公开向自己道歉。

【2】

他说他找人办了身份证,改了名字。

并以此身份开了一家诊所。

今年4月23日下午,阆中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因工作原因未能到庭,其妻牟女士参加了庭审。

经法院审理查明,冒用杨勇身份信息的杨永义是重庆人。他从1991年到2006年住在阆中。在此期间,他以投靠亲友为由,将户口迁入阆中市财神庙街,并于2006年6月29日迁出。在此期间,2003年,杨永义为了在阆中开诊所,委托他人办理了身份证。同年12月,杨永义领取了身份证,但身份证上记载的信息与原告杨勇一致。

根据杨永义当天在法庭上的陈述,他虽然姓杨,但以前不叫。当时他想一个人在阆中开诊所,需要阆中本地户口,于是一个亲戚出面帮他办了一个阆中本地户口。杨永义解释说,他从亲戚那里拿到身份证时,曾向他们表示过怀疑,说不是自己,因为身份证上的名字改成了“杨勇”,而且年龄小了一岁。他的户籍地址是“阆中市杜家井巷”,他没有住在那里,但他的亲戚要求他使用这个身份。之后,杨永义开始使用“杨勇”的身份,用这个身份证办理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诊所。

后杨永义凭上述单据向阆中农商银行借款2万元,银行以未按期还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执行期间,“因被告人(杨永义)下落不明,案件已无法执行”。2019年1月23日,阆中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法院网站发布《执行公告》。根据杨永义申请阆中农商银行提供的贷款时提交的身份证号码,执行局从公安机关提取并公布的身份信息照片,实际上是本案原告杨勇的身份信息照片。

法庭上,阆中农商银行辩称,杨永义当年向银行申请贷款时,提供了身份证、医师执照、资格证、开诊所许可证等资料。相关证明中杨永义的身份证号完全一致,银行在审核贷款信息时不存在过错或疏忽。

杨永义还当庭表示,当年取得的身份证是公安机关办理的合法证件,不存在变造原告杨勇身份证件、冒用其身份办理贷款的事实。“这些年我一直在用这个身份信息,如果不是2019年银行通知我还有一笔贷款没还,我也不知道这个身份信息背后还有一个人。”

杨永义在法庭上说,他于2006年底离开阆中,回到重庆。2011年,他申请了新的身份证。新身份证上的名字仍然是“杨勇”,但身份证号码与客户以前办理的身份证号码不同。

【3】

法院判给精神抚慰金5000元,并赔礼道歉。

受害者:现在我终于清白了。

6月10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杨勇获悉,已收到阆中市人民法院对此案的一审判决书。

根据判决书内容,阆中市人民法院认为,名誉权是自然人在社会评价其道德品质时享有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受法律保护。当这种社会评价带有贬义时,自然人的名誉权就受到了侵害。

本案中,被告杨永义长期冒用原告杨勇的身份信息从事各种社会活动,尤其是冒用原告的身份信息向阆中农村商业银行借款,逾期未还。结果,杨勇被人民法院列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并予以公告,使杨勇的诚信受到公众质疑,社会评价受到贬损,客观上造成了原告的精神焦虑和损害。杨勇有权向杨永益主张民事权利,杨永益作为过错方,应当依法承担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向原告杨勇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杨永义委托他人办理其身份证,未向公安机关申请自行办理和领取。别人把身份证给他,他发现对应信息不符,但他还是用了很久,明显是故意的,不对。

此外,阆中农商银行在与杨永义签订借款合同时,根据杨永义提供的身份信息、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被告的身份进行了审查确认,已尽到形式审查义务。在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时,还提供了杨永义申请贷款时提交的身份信息。对于给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银行不存在主观过错或过失。法院未支持杨勇要求阆中农商银行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但“根据本案认定的事实,被告阆中农商银行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执行机关澄清实际应承担还款责任的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以确保类似事件不再发生”。

法院认为,原告杨勇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过高。考虑到人民法院没有对原告实际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也没有造成原告的实际财产损失,被告的过错程度和利益,法院决定数额为5000元。

6月5日,阆中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杨永义向原告杨勇赔礼道歉,并在《阆中报》和阆中市人民法院网站刊登书面道歉声明,消除对杨勇的影响,恢复原告杨勇的名誉。此外,杨永义还需支付原告杨勇精神抚慰金5000元。

杨勇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最终通过法院判决为自己洗脱了罪名,目前他无意上诉。杨永义的诉讼代理人表示,目前还没有收到判决文书。

红星新闻记者王超

编辑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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