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14日,荔波县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结一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判决承租人陆某承担车辆租赁期间的交通违法罚款。
1基本情况
2021年3月2日,原告荔波某汽车租赁公司与被告陆某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被告以每天180元的租金租赁原告一辆小型汽车。租赁期间,因超速等其他违规行为造成的罚款、扣分等处罚,承租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合同向被告交付了租赁车辆。
2021年3月10日,被告返还租赁车辆并结清车辆租金。事后,原告发现被告租赁期间仍有交通违章处罚,罚款未交。经与原告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违章费1000元,滞纳金1000元。
被告人陆某辩称,被告人与魏某发一起去租车,魏某发因违章驾驶被处罚。被告还车时,原告没有提出交通违法,现在才知道应该由原告或者魏某发承担。
法院还查明,2021年3月3日,魏某发因在铜仁市租用车辆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被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罚款1000元。截至2022年12月13日,仍有1000元、1000元涉及行政处罚,未缴纳罚款。
2法庭听证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车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建立汽车租赁合同关系,双方应善意地按合同全面履行义务。
在租赁车辆期间,被告应当依法管理和使用涉案租赁车辆,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被告将涉案租赁车辆交由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魏某发驾驶,因交通违法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被告对此存在过错,交通违法行政处罚款截至2022年12月13日仍未缴纳。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支付租赁车辆的交通违法费用和罚款,应予支持。
故判决被告陆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力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3月3日你JXXXXX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罚款1000元、滞纳金1000元,共计2000元。本案判决书同日送达双方当事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3在法官的话后
车辆承租人不仅要履行缴纳车辆租金的义务,承担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还要承担作为车辆管理者依法管理和使用车辆的法律责任。承租人将租赁车辆交由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其行为本身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需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即面临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行政责任。无证人员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承租人作为车辆管理人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4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将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的;
第二条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拘留不超过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9条:因租赁、借用等原因,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适用民法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并且该缺陷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机动车安全驾驶的疾病,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作者:莫
编辑:玉龙
核手稿:郭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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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以案普法】无证驾驶租赁车辆发生交通违法,承租人是否免责?":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683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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