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贷款对象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中的个人应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我市依法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的城乡劳动者(含湖北外地创业者),包括:
(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三)复员退伍军人;(四)刑满释放人员;(5)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归国人员);(六)化解产能过剩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7)返乡农民工创业;(8)网商;(9)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农村地区的个体农民。
增加支持团体。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以下群体纳入扶持范围:一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二是利用贷款买车用于出租经营的个人;三是借车加入网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平台需要提供专职司机的“双证”等证明材料);四是符合条件的出租车、网约车公司或其子公司;五是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并已按时还清贷款的个人,在疫情期间遇到经营困难的,可再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贷款额度:个人创业担保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
贷款贴息期限(1)2020年12月31日前,财政部门对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借款人给予两年的利息全额贴息。
(2)自2021年1月1日起,财政部门对新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给予两年3%的贴息,剩余利息由借款人承担。
申请材料(1)营业执照原件;
(2)申请人的就业创业证明原件;
(3)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原件;
(4)个人申请1次、2次、3次创业担保贷款,需提供1人、2人及以上就业,并分别办理就业创业证明。
二、合伙企业担保贷款
贷款对象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合伙经营、创办小微企业或组织其共同创业。
合伙企业、创办小微企业或组织合资企业的贷款额度,可按照每人不超过20万元、总额不超过110万元的额度进行“捆绑”贷款。
贷款贴息期限(1)2020年12月31日前,财政部门对借款人的合伙企业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利息给予两年全额贴息。
(2)自2021年1月1日起,财政部门对新发放的合伙企业家创业担保贷款,给予借款人利息3个百分点的优惠,剩余利息由借款人承担。
申请材料(1)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工商或民政等相关部门备案的章程)原件;
(2)申请人及合伙人的就业创业证明原件;
(3)申请人(配偶)及伴侣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原件;
(4)合伙创业,需带动5人以上就业,办理就业创业证。
第三,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贷款对象(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财政贴息支持:《大中小企业统计分类(2017)》(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没有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2)小微企业应招用现有员工的15%(100人以上企业为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贷款贴息期限(一)2020年12月31日前,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由财政部门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贴息两年。
(2)自2021年1月1日起,财政部门对小微企业新发放贷款利息给予3个百分点的贴息,其余部分由小微企业承担。
申请材料(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扫描件);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及扫描件);
(3)企业与新招聘员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创业证(原件及扫描件);
(4)企业职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凭证等文件(原件和扫描件)。
四、贷款条件
提交贷款申请时,申请人及其配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汽车贷款和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外,应无其他未偿还贷款,无不良信用记录。
动词 (verb的缩写)担保方式
个人担保增信的反担保人无不良担保记录,女性应在52周岁以下,男性应在57周岁以下,可提供反担保贷款。
(1)市级党政机关,(含省级垂直管理部门)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单位;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财政全额拨款;自收自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中央企业在本市的正式在职人员,提供信贷担保。
(2)以个人资产和银行存款证明抵押担保方式增加授信额度(选择经办银行办理)。
小微企业担保措施小微企业选择商业银行提供各类资产抵押、质押以增加信用,申请贷款额度。
不及物动词贷款目的
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国家产业政策不鼓励的房地产、广告、桑拿、按摩、网吧等企业除外),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七。程序
贷款申请创业者持申请材料在网上向创业项目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或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人社部门按规定收集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个人(合伙)材料推送给经办银行。
贷款调查经办行接收人社部门推送的符合条件的个人(合伙)贷款借款人材料,派专人对借款人(合伙)的创业项目、还款能力、信用信息等进行实地调查,及时向担保机构推送符合条件的个人(合伙)借款人需要提供担保和增信的相关材料。
贷款担保机构接收经办行推送的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人员相关信息,及时通知申请借款人,提供反担保人办理担保增信,确定贷款额度并出具保函至经办行办理。
银行放款(1)经办银行收到担保机构提供的符合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条件的保函及其他相关材料,及时发放贷款。
(2)个人(合伙)贷款,如需提供(个人自有房产、银行存款证明),可在选定的经办银行办理资产抵押、质押,及时放款。
八、支持创业担保贷款的数量。
对还款积极、促进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金融部门对展期和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不予贴息。
九、创业担保贷款经办和咨询服务机构的联系方式。
1.鄂州市劳动就业中心
地址:鄂州市滨湖南路105号
电话:0711-3864601
2鄂州创业贷款担保服务中心
地址:鄂州市滨湖西路120号
电话:0711-3875358
3.鄂州市鄂城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地址:鄂州市鄂城区古城路22号
电话:0711-5903448
4.鄂州市华容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地址:鄂州市华容区龙华路158号
电话:0711-3586939
5.鄂州市梁子湖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地址: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福成路10-9号
电话:0711-2410908
6.葛店开发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地址:葛店开发区仁义路32号
电话:027-53037027
7.鄂州市Pro 空经济区组织人事局
地址:鄂州市鄂城区燕集镇红山路128号
电话:027-60670018
8.农业银行鄂州孙艺程支行
地址:鄂州市文星路110号
电话:0711-3871783
9.邮政储蓄银行鄂州凤凰支行
地址:鄂州凤凰路25号
电话:0711-3866522
10.农村商业银行实业支行
地址:鄂州市滨湖南路19-1-5号
电话:0711-5906169
11湖北银行鄂州分行
地址:鄂州市凤凰路与武昌大道交叉口
电话:0711-3835229
资料来源: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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