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已经还清,还在起诉还款。法院裁定驳回。
俗话说:借钱的时候是孙子,还钱的时候是爷爷。很多人最怕的是朋友找他借钱,不是得罪朋友,而是借了又怕自己吃亏。生活中确实有很多人不还钱打官司的情况。然而最近,凤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奇怪的案件,有人在还清贷款后仍然被起诉。
贷款人于涛(化名)向法院起诉,称他和东丈(化名)是朋友关系。2013年8月、9月,东丈以资金周转为由,向于涛提出向银行申请商业贷款20万元。东丈给于涛开了一张借条。借款期间,因东丈逾期还款,最终本金39963.2元,利息1005.54元。2017年12月,于涛因房屋拆迁向银行还清贷款,本息共计48737.15元。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东丈返还未偿还贷款本息48737.15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借款期间于2016年6月将一辆汽车交给于涛,由陶以6000元的价格出售。2016年7月,在东丈的要求下,东丈的朋友向于涛的银行账户转了7000元。2017年12月,张东邦付给于涛1万元购买钢筋;2018年,东丈支付于涛现金15000元,2019年4月,东丈支付于涛现金10000元。于涛也不否认上述还款事实。故本院认为,东丈辩称其已还清全部借款的事实和理由成立,于涛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依法驳回于涛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陶承担。
本案的戏剧性变化,在于于涛对借条和银行还款明细的自力更生。他认为东丈拿不出以现金或其他方式还款的证据,低估了东丈的举证能力和法院还原案件事实的能力。这个案例警示大家,虽然法院在“诉讼”中注重证据,但如果认为有证据而违背事实真相或者持有证据进行恶意诉讼,势必要承担更大的风险。
来源:萍乡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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