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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银团贷款的参与者有哪些,国际银团贷款的法律适用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多元化银团贷款产品|参与海外银团

系列文章:

各种银团贷款产品-银团内次级贷款的设计

多元化银团贷款产品二|国内外典型和非典型担保措施的综合运用

多元化银团贷款产品之三|银团贷款中条线管理银行和账户的设置

各种银团贷款产品四|国内银行“参团不贷”参与境外银团。

银团贷款是由一家或多家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牵头,多家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参与,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融资的贷款方式。基于成熟的境外银团贷款市场,受益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27号文”)对国内银行境外贷款业务的支持,境外银团贷款已成为国内商业银行优化资产结构、实施全球化战略的重要工具。本文将分析国内商业银行如何参与海外辛迪加。

第一部分

国内银行参与海外银团的途径

01.一级市场

境内银行参与境外银团一级市场,是指境内银行作为初始贷款银行,直接参与境外银行牵头的银团,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由于海外牵头行承担了银团筹备、结构设计、合同起草、谈判等大量基础工作,国内银行通过参与海外银团,不仅可以大大提高融资安排的运作效率,还可以借鉴国际银团筹备的经验。根据国内银行承担的贷款额,可授予其“协调安排银行”、“牵头经办人银行”或“经办人银行”的参与地位,有助于提高国内银行的声誉。

02.二级市场

由于组合管理、资本调整以及客户信用风险调整和规避的需要,原贷款银行有转让其持有贷款的需求,但国内银团受限于《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关于整体转让的规定和《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关于其他银团成员“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尚未形成活跃的二级银团市场。相比之下,海外辛迪加可以“拆分”交易,由不同的投资者认购,灵活性很高,因此形成了成熟的辛迪加二级市场。

第二部分

中国银行业协会示范文本与亚太贷款市场协会示范文本的比较

中国银行业协会根据中国国情,制定了适用于中国法律的银团贷款合同示范文本,作为国内银行参与或组织境内银团的主流参考版本,但该模式并不适合国内银行参与境外银团。相比之下,APLMA参考了LMA伦敦信用贷款市场协会的文本,并对其进行了简化。其出版的格式和条款更加国际化,更适用于海外法律。APLMA是国内银行参与海外银团的常见模式。

中国银行业协会和APLMA示范文本的核心条款集中体现在:一是参与行的权责独立;其次,支付机制应通过代理行;第三,各参与银行在支付机制之外分享借款人支付的钱;最后,参与银行间“共进退”的合作共享机制。但是,这两个模板仍有以下重要区别:

(1)利率和利率决定机制

以贷款优惠利率为基础,LPR),中国银行业协会示范文本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和贷款风险的量化结果加减基点,从而得出具体的贷款利率,计算单利。同时,考虑到政策、市场等原因造成的贷款利率缺失,引入替代利率确定机制。

APLMA示范文本中的利率机制在LIBOR退市过渡期较为复杂,国内银行需要特别注意:

无风险利率(RFR)和前瞻性定期利率(FTR)之间的差异和风险。

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LIBOR)退市的利率转换日,以及退市前已发放贷款的利率转换安排。

基于无风险利率确定贷款利率时复合利率模型和单一利率模型的区别和风险。

采用无风险利率时观察期和追溯期的确定。

信用调整,即补偿无风险利率与LIBOR之间的差额。

(二)银团贷款的股权转让机制

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示范文本,贷款份额转让方式比较简单,包括:

普通转账:

即转让方在不改变银团贷款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将权利义务整体转让给受让方。一般来说,转让并不改变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所以一般来说,转让行需要提前通知借款人和代理行,但不需要征得借款人和代理行的同意。如果借款人只愿意向原贷款银行偿还债务,可以在银团贷款协议中明确约定贷款份额不得转让。

转账贷款金额:

即转让方将承诺且未分配的贷款金额转让给受让方。转让方需要获得借款方的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在一定期限内未明确告知其不同意的,视为同意转让。

转账贷款余额:

即转让方将已经发放的贷款金额转让给受让方,境内银团转让方无需征得任何一方同意。贷款余额转让与前述一般转让的区别在于,一般转让不仅包括贷款份额的转让,还包括其他权利义务的整体转让。受限于“整体转让”的要求,参与行转让的贷款份额应包括所有未偿还的应收本息,未偿还的应收本息不得分离;不得按一定比例分割未偿还的本金或应收利息;未偿还的应收本金和利息不得作为一个整体按比例分割;或将未偿还的本金或应收利息分成若干期。

APLMA示范文本的转让机制更加多样化,包括贷款转让、贷款参与和贷款展期,具体描述如下:

贷款转账:

可分为全转和部分转。部分转让的,受让方加入债权关系,与转让方分享债权,原债权变更为多数人的债务;如发生全部转让,受让方将取代转让方成为新的债权人,转让方退出债权关系。

贷款参与:

即通过签订贷款参与协议,转让方按照约定的贷款参与比例将借款人支付的本息转移给受让方,同时参与银行向贷款转让方提供资金,并承担贷款的信用风险。贷款参与和贷款转让的区别在于,转让行名义上仍然是参与行,受让行与借款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参与行对借款人没有直接的追索权。目的是为了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或者是为了维护借款人的声誉,防止借款人知道自己在贷款交易市场上把贷款转给了借款人。即使贷款文件禁止贷款转让,贷款银行仍然可以通过“贷款参与”转移贷款及其风险。

贷款展期:

即改变银团贷款的合同主体。与贷款转让和贷款参与不同,转让方总是要承担其未了的义务。转让方可以通过贷款展期的方式将其义务转移给受让方,因此需要借款方的同意,通常是通过转让方、受让方、借款方三方签订协议的方式。协议内容与原银团贷款文件相同。

第三部分

国内银行参与境外银团应注意的事项

(1)监督和批准

无论是直接投放还是通过二级市场转让,境内银行向境外企业发放贷款都应符合央行、外管局、银监会等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根据27号文规定,境内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应建立完善的业务操作流程和内控制度,并在实施前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备案;同时,境外借款人提取的未偿还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境外贷款余额上限。此外,境内银行对境外企业贷款有“三不”:境内银行不得偿还境内保险项下和境外贷款项下的境外债务,不得以境内借贷或股权投资等方式将资金调回境内使用,不得用于虚构贸易背景交易或其他形式的投机套利交易。

(二)担保事项

国内银行参与的海外辛迪加往往结构复杂,担保种类繁多,抵押物数量众多。因此,国内银行应将重点放在担保条款上。特别是《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中相关担保属于哪种跨境担保,在境内需要履行哪些审批、登记或备案手续;在国外形成的担保是否根据适用法律成立等。

当然,对于有境内抵押物的境外银团,境内银行不仅可以作为贷款银行,还可以争取作为有优势的境内担保代理,负责尽职调查、登记完善和境内抵押物处置,并收取额外的代理费。

(3)法律的适用和管辖

APLMA文本中的海外银团贷款协议通常采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或英国法律作为准据法。

就管辖权而言,一般根据适用的法律选择当地法院程序。因为银团比借款人处于更强的地位,所以银团会就非排他性管辖权和不对称管辖权做出约定。非专属管辖是指协议当事人可以在约定管辖地以外的其他法院起诉;管辖权不对称是指非专属管辖权只适用于银团成员,即银团成员可以通过贷款代理人选择在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但借款人只能在约定管辖地的法院起诉。境外银团也可以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伦敦国际仲裁院、新加坡仲裁中心等仲裁机构。仲裁的好处是裁决是终局的,程序更方便,根据《纽约公约》可以得到大多数国家(包括中国)的承认。但也有一些问题,如成本高、非程序性问题或违反公共政策等,一般无法上诉。

(四)签署和生效文本

国内银行参与的海外银团会经过复杂的文本签署流程。境内银行应向境外银团明确其签约要求,如视频面对面面谈或律师见证,并加盖骑缝章,通过公证、传输等方式确保境外银行签约文本的有效性和合规性。文本签署后,境内外律师应对银团项目出具法律意见书。

结论

国内银行参与境外银团可以帮助国内银行提高贷款融资效率,优化信贷资源配置,加强资产负债综合管理,但机遇往往伴随着风险。本文篇幅有限,无法一一说明细节。但期待国内银行能够借助君伦等跨境金融法律服务经验丰富的专业机构,提高境外投资的规模、品种、活跃度和市场参与度。

财务部门

银行金融部。

君伦金融事务部是君伦设立的专业部门,专门从事金融业务领域的法律服务。先后为美国、日本、新加坡、泰国、香港特区和台湾省等海内外30余家银行、其他非金融机构和上海市静安区金融办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擅长传统金融事务、融资租赁和保理、跨境金融、互联网金融、银团贷款、项目融资、并购融资、设立子公司和分支机构、保险业务、资产证券化、债务发行等非银行金融业务。,并能为客户提供一揽子金融解决方案,帮助企业连接国内外& # 34;低成本& # 34;资金。该部门还与君伦纠纷解决部合作,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代理国内外金融债权的催收,与君伦资本市场部合作,负责某金融机构的IPO项目。其中,君伦的保险法律业务团队长期以仲裁员和律师的身份为国内外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各类保险纠纷解决和日常咨询法律服务,还为国内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保险资金运用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财政部还协助出版了《海外银行为中国企业跨境融资和担保实务》、《台湾省向大陆跨境催收债权实务和案例分析》、《中国跨境融资法律实务和案例分析》。其中,《中国跨境融资法律实务与案例分析》入选上海律师文献2021年出版计划,得到市律协的认可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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