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为严惩“套路贷”违法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4起“套路贷”犯罪典型案例,48名被告人或上诉人分别被判处20年至8个月有期徒刑。其中,8人被判处10年以上重刑,1人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1人被判处没收财产2000万元,最高罚金80万元。
广东法院如何打击“套路贷”犯罪
看看这四个典型案例吧~
强行签约空白合同提交虚假诉讼
2007年至2015年,林坦等人以担保公司为依托,通过发放高利贷、采取非法手段讨债等方式,多次在珠三角等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并逐渐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采用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恐吓、殴打等暴力手段向无力偿还高利贷的借款人追讨债务,并恶意叠加债务,借机侵吞房产、公司或其他财产。
2008年9月,被害人刘向公司借款250万元,月息4.5%,期限2个月。扣除第一个月的利息,公司仅支付刘239万元。后来公司故意扣押刘的房产证,导致他无法向银行贷款,也未能按期偿还欠款。后来该组织多次威胁、跟随、喷红漆、砸店等行为,刘被迫签下空 white合同。随后以刘欠债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0年1月,开庭后,指使该组织成员将已走出法院大门的刘强行带上车进行威胁、殴打,并强迫其重新签订空 white合同。该组织及其部分成员还实施了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占用农用地、寻衅滋事、帮助伪造证据、伪造军队文件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和人民生活秩序。
广州中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帮助伪造证据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位行贿罪,重婚罪,判处林坦有期徒刑17年,没收财产2000万元,罚金2.5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至2年4个月,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套路贷”涉黑组织借助民事诉讼、软暴力等非传统强制手段实施的新型黑恶犯罪。犯罪分子将专业法律知识融入暴力讨债,隐蔽性极强,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妨碍司法公正,社会危害极大。对于“套路贷”违法犯罪团伙恶意提起的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加大了对借贷关系合法性的审查力度,严厉打击“套路贷”等违法犯罪活动。经审查,认为其涉嫌刑事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置。
高中生借3000万商品房还债。
2014年以来,钟浩波等人先后成立多家投资公司,以高息贷款为依托,通过套路贷恶意叠加债务,签订高息或多倍本金的借款合同,诱导他人参与网络赌博;并通过喷红油、贴大照片、砸门窗、威胁拘留等方式实施非法讨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并获取非法高额利益,逐渐形成了以钟浩波为组织、领导者,人数众多,层级分明,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黑社会组织。
该组织向许多高中生和大学生“路由贷款”,并与他们签订高额贷款合同。高中生刘某为创业向组织控制的公司借款6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但公司只提出贷款3000元,口头约定月息600元,并谎称要撕毁上述6万元的借款合同。此后,钟浩波等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6万元及相应利息向刘某追债,并多次以上门催收、红油等方式威胁刘某签订新的借条以抵偿旧债及利息。最后,钟浩波等人将上述新旧欠条及利息累加后,主张刘某共欠款39万元,逼迫刘某提供商品房还债。后来,刘的父亲被迫以124.8万元买回了房子。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判处钟浩波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
典型意义
本案中,以钟浩波为首的涉黑组织通过“小额贷款公司”,利用在校学生因社会经验少、经济能力差急需创业资金、高消费的情况,诱骗其签订“虚假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恶意重叠债务,软硬兼施胁迫被害人还债。人民法院坚持严惩“套路贷”犯罪,特别是针对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和丧失劳动能力人的“套路贷”犯罪行为,加大财产刑的运用,强化“断财断血”,维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设置默认陷阱,制造虚假流水凭证
2014年,被告人高峰在深圳成立公司,从事民间借贷金融服务。其纠集了多名贷款信用差、在多地有房产抵押、急需现金的借款人,派出“业务员”对借款人的房产进行检查并办理房产公证,检查通过后,冒充投资人与借款人签订a 空 white借款合同、承诺书、提前还款协议,骗取借款人信任。该团伙通过交替转账的方式,向借款人账户转账远多于实际贷款金额的款项,并写入借款合同,制造出已将所有贷款交付给受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然后,让借款人立即将高于实际贷款金额的部分转回其指定的准会员账户,并以需要先向公司支付保证金、利息、手续费为借口,诱骗借款人从刚收到的给准会员的实际贷款金额中提取大部分资金。之后,该团伙以各种理由拒绝借钱给借款人。冒充“投资人”的团伙成员以借款人隐瞒债务为由,认为借款人违约,要求提前还款,并以法院起诉、查封房产相威胁,从而敲诈虚假高于账户金额的款项。该团伙利用该方法作案12起,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555.7万元。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高峰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其余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中,“套路贷”犯罪团伙诱骗名下有房产的客户进行贷款,并制作虚假的银行凭证,故意制造受害人已获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套路贷”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非法侵害合法财产,并伴有抢劫、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破坏社会管理和公共秩序,扰乱金融市场秩序,造成极大的社会危害。人民法院全方位打击“套路贷”案件,依法严惩,坚决有效遏制了“套路贷”犯罪活动,有效净化了金融环境。
任意认定违约,强行扣车敲诈勒索。
2017年11月,被害人黄某向被告人罗公司借款车贷4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每月利息4000余元。罗要求与黄签订a 空 white合同,在抵押车辆上安装GPS定位装置,扣押车辆备用钥匙,收取贷款手续费及首月本息。2017年12月,黄将车开回江西老家。次日,罗等人在未通知黄的情况下,根据GPS定位信息驾驶黄的车辆返回深圳。2018年1月,黄某来到罗公司洽谈。罗以要解除合同违约为由,要求受害人赔偿高额违约金,否则将出售车辆。黄被迫支付人民币8.5万元。罗等人先后扣押多辆车辆,并通过上述强行扣押车辆的方式勒索财物10余万元。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罗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其他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和8个月,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中,犯罪团伙以车辆无质押贷款为诱饵,引诱车主向其借款,并设置违约陷阱,任意认定违约并强行拖车,达到威胁他人钱财、侵占他人财产的目的,属于“套路贷”违法犯罪。“套路贷”犯罪屡屡得逞,反映出部分受害人防骗维权意识薄弱,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普及金融借贷政策知识。借款要选择有贷款资质的正规金融机构,遇到不法侵害要及时报警,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什么是“套路贷”
“套路贷”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非法侵害人的合法财产,并伴随着抢劫、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行为。,侵犯人身权利,破坏社会管理和公共秩序。对社会危害极大,已成为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影响金融市场秩序和司法权威公正的重大隐患。
“常规贷款”案件的特点
该类案件主要集中在广州、深圳、江门、东莞等经济发达、交易活跃、资金融通频繁的地区,呈现出犯罪隐蔽性强、有组织犯罪、伪造完整“证据链”、讨债手段软硬结合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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