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与鲲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合同编号:2022转001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依法将其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部分权利转让给鲲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特别公告,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
鲲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发布公告,公告名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自公告之日起立即向鲲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和《担保合同》中约定的偿债义务和相应的担保责任,以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就诉讼所涉债权主张的权利。
资产转让清单
交易基准日2021年10月31日未偿还本金总额(人民币)为35,000,000.00元。
资产数(资产数)5未偿还利息合计(人民币)46,624,226.25
借款人名称青海仁创商贸有限公司未偿还本息合计(人民币)81,624,226.25
加权平均逾期天数2385其他费用(元)0
借款人属于批发零售业,借款人所在地为青海省西宁市。
担保概况: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以青海鑫通矿业公司格尔木市乌兰拜星铁多金属矿采矿权抵押担保的形式持有该户全部债权(证号:c 6300002012032210125104);青海鑫通矿业有限公司、魏维森、陈任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本次转让的部分债权仅享有青海鑫通矿业公司格尔木市乌兰拜星铁多金属矿采矿权的优先受偿权(证号:C6300002012032210125104)、青海鑫通矿业有限公司名下探矿权(编号:T63120081002016253)和乌兰拜星矿区辅助开采设施首轮封存权,不再享受最高额保障。上述债权对应的抵押、查封资产的处置价格超过本次转让的债权金额的,超出部分由交行债权进行补偿。
诉讼概述2015年8月6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对青海仁创贸易有限公司采取诉讼措施,并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该案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结案,于2015年9月24日出具民事调解书并生效。2015年10月10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申请强制执行,并于2015年11月5日出具执行裁定书。2017年5月至2018年2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格尔木市乌兰拜星铁多金属矿采矿权及青海鑫通矿业有限公司乌兰拜星矿区附属采矿设施进行了司法拍卖,并最终拍卖。拍卖价格为5736.51万元。2019年9月24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注:1。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2021年10月31日(转让基准日)的贷款本息余额,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向鲲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其他相关约定、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件确定的方法计算。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已支付的、应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以支付凭证或法律文件确定的金额为准。
2.债务人或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要求相关债务人和/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清算责任。
3.如对上述主债务人和担保人有疑问,请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或鲲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系。
4.公告所列债权的有意购买者,可向鲲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咨询洽谈相关事宜。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行联系方式:
联系人:范鹏程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伍肆西路67号金阳大厦A座
联系邮箱:qhs_fxglb@bankcomm.com。
电话:0971-6360942电话:0971-6360999
鲲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福宁
地址:西宁市城西区昆仑大道西段3号2号楼
联系邮箱:zhangfuning@kunpengamc.com.cn。
电话:0971-8069602电话:0971-8069602
特此公告。
播音员(债权转让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
播音员(债权受让方):鲲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月20日
青海日报(2022年1月26日第7版:被听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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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 与昆朋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710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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