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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5000万无力偿还,欠款5000元不还起诉能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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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5 12:21 |浙江日报-浙江新闻客户端记者|赵云通讯员张祖浩

日前,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金某作为27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达5000余万元,但其未如实向法院申报网上签约至其名下的18套商品房并予以返还。

53岁的金是温岭人。2015年起,金某与温岭某小额贷款公司发生借款纠纷。对方起诉后,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金某支付相应借款。截至2016年3月,市人民法院以金某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27件,申请标的额达5000多万元。

正因为如此,2016年2月22日、3月8日、3月23日,金某被市人民法院于15日判处司法拘留。

同时,市人民法院对金某的房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2011年年中,金某等人以他人名义共同出资并向某实业公司贷款2500万元,由该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担保。之后贷款没有及时足额偿还。

2012年2月,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将上述贷款中的2000万元作为购房款订购临安某房地产公司(实业公司下属公司)商品房18套。在办理相关手续时,这18套商品房直接签到了金某夫妇名下。

但金某在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后,并未如实申报其名下的18套商品房,并于2016年1月13日和1月22日返还。

2016年4月7日,金某被警方拘留。

另查明,2014年3月13日,金某在未经法定代表人同意的情况下,以台州某公司名义,使用伪造的公司印章等材料,向我市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450万元。此后,该借款主要用于归还金的鞋厂及曲提供的借款。

庭审中,金某辩称,18套商品房本应挂在他人名下,但因对方离职而临时挂在自己名下。后来实业公司找到他,告诉他要么交房款,要么退给公司。这就是他离开家的原因。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依法对这18套商品房进行查控,但金某的行为使得法院无法对这18套商品房作为可执行财产进行查控。

最终,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骗取贷款罪分别判处金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决定执行刑罚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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