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詹浩杰,男,住广东省普宁市流沙西街道南平里。
身份证号码:44528119910816****
执行案号:(2022)粤5281执2606号
执行法院: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5281民初3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詹浩杰应向申请执行人许杰民付还借款本金2018600元及违约利息(利息计算:以2018600元为基数,按本案起诉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即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2年7月20日起计至全部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因被执行人詹浩杰没有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许杰民向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詹浩杰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没有按财产报告令的要求履行向本院申报财产的义务,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如有相关线索举报,请联系主办法官:罗法官,电话:0663-2935118。
失信被执行人:肖鸿升,男,户籍地为广东省普宁市流沙西街道培英园中区13幢405号。
身份证号码:44528119860915****。
执行案号:(2023)粤5281执1626号
执行法院: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5281民初39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肖鸿升应付还向申请执行人付还货款75000元及利息(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0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申请执行人付还律师代理费1000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因被执行人肖鸿升没有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日成向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肖鸿升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没有按财产报告令的要求履行向本院申报财产的义务,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如有相关线索举报,请联系主办法官:马法官,方助理,电话:0663-2935118。
失信被执行人:詹瑶珊,女,住广东省普宁市流沙西街道南平里。
身份证号码:44052719620715****
执行案号:(2022)粤5281执2606号
执行法院: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5281民初3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詹瑶珊应向申请执行人许杰民付还借款本金2018600元及违约利息(利息计算:以2018600元为基数,按本案起诉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即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2年7月20日起计至全部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因被执行人詹瑶珊没有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许杰民向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詹瑶珊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没有按财产报告令的要求履行向本院申报财产的义务,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如有相关线索举报,请联系主办法官:罗法官,电话:0663-2935118。
失信被执行人:李碧珠,女,住广东省普宁市流沙西街道广南村19幢11号。
身份证号码:44528119571108****。
执行案号:(2023)粤5281执1149号
执行法院: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52民终11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李碧珠应付还黄俊河、黄瑞娟借款本金64万元及其利息(从2021年3月7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以尚未履行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付,其中已付给黄俊河、黄瑞娟的利息36000元在计算利息时予以抵除);被执行人李碧珠向申请执行人黄瑞娟、黄俊河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李碧珠向申请执行人黄瑞娟、黄俊河付还保全费372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
因被执行人李碧珠没有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瑞娟、黄俊河向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碧珠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没有按财产报告令的要求履行向本院申报财产的义务,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如有相关线索举报,请联系主办法官:陈法官,林助理,电话:0663-2935118。
失信被执行人:方汉荣,男,住广东省普宁市流沙西街道广南村19幢11号。
身份证号码:44052719581002****。
执行案号:(2023)粤5281执1149号
执行法院: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52民终11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方汉荣应付还黄俊河、黄瑞娟借款本金64万元及其利息(从2021年3月7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以尚未履行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付,其中已付给黄俊河、黄瑞娟的利息36000元在计算利息时予以抵除);被执行人方汉荣向申请执行人黄瑞娟、黄俊河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方汉荣向申请执行人黄瑞娟、黄俊河付还保全费372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
因被执行人方汉荣没有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瑞娟、黄俊河向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方汉荣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没有按财产报告令的要求履行向本院申报财产的义务,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如有相关线索举报,请联系主办法官:陈法官,林助理,电话:0663-2935118。
失信被执行人:李伟鑫,男,住为广东省普宁市流沙东街道秀陇村寮前园10号。
身份证号码:44528119960229****。
执行案号:(2023)粤5281执1419号
执行法院: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本院作出的(2023)粤5281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李伟鑫应向申请执行人陈育佳付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其利息(自2022年5月7日起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以尚未履行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4.8%计付),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申请执行人陈育佳支付其先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270.25元;负担本案执行费。因被执行人李伟鑫没有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育佳向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伟鑫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没有按财产报告令的要求履行向本院申报财产的义务,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如有相关线索举报,请联系主办法官:林法官,电话:0663-2935118。
失信被执行人:黄志成
身份证号码:44528119901213****
执行案号:(2023)粤5281执1152号
执行法院: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申请执行人张育辉与被执行人黄志成人格权一案,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5281民初35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黄志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张育辉各项费用共计56926.6元。
因被执行人黄志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育辉向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志成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没有按财产报告令的要求履行向本院申报财产的义务,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如有相关线索举报请联系:黄执行员
联系电话:0663-2935118
失信被执行人:张金德,男,住为广东省普宁市流沙西街道南平里191幢718号。
身份证号码:44052719571021****。
执行案号:(2023)粤5281执164号
执行法院: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5281民初24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张金德应向申请执行人邱逸松付还借款2230000元及利息(以43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1800000元为基数,应自2012年4月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向申请执行人邱逸松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执行费。
因被执行人张金德没有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邱逸松向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金德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没有按财产报告令的要求履行向本院申报财产的义务,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如有相关线索举报,请联系主办法官:林法官,电话:0663-2935118。
失信被执行人:陈丹燕,女,住普宁市流沙西街道平湖园平宁庄287号。
身份证号码:44528119870814****。
执行案号:(2022)粤5281执2202号
执行法院: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5281民初10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陈丹燕应向申请执行人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付还代偿款人民币(下同)15425.72元及违约金(以15425.72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但上述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2776.6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其先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27.53元;负担本案执行费。
因被执行人陈丹燕没有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丹燕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没有按财产报告令的要求履行向本院申报财产的义务,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如有相关线索举报,请联系主办法官:黄法官,电话:0663-2935118。
失信被执行人:洪佳灿,男,住广东省普宁市流沙西街道。
身份证号码:44528119920301****
执行案号:(2022)粤5281执1571号
执行法院: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5281民初16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洪佳灿归还向申请执行人王粉书的借款本金8000元及利息等。
因被执行人洪佳灿没有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粉书向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洪佳灿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没有按财产报告令的要求履行向本院申报财产的义务,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如有相关线索举报,请联系主办法官:方法官助理,电话:0663-2935118。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j7hr0a@163.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普宁市流沙西街道的居民请注意,看到以下10名失信被执行人请举报!":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72393.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官方微信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