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州晚报讯(记者白阳通讯员)近日,临泉县首例“套路贷”案一审宣判,石某某等4名被告人分别获刑。
2018年9月初,被害人赵某某向临泉县公安局办公室报案称,2016年因资金周转向石某某等人借款3万元,逐渐陷入石某某等人设下的“套路贷”。
半年时间里,在石某某等人不断签署修改借款借条,虚增借款金额的情况下,赵某某实际支出10万元,偿还20万元后,尚欠30多万元。
石某公司业务员廖某某为催促赵某还款,多次对人进行威胁,并到赵某公司门口打横幅,用高音喇叭喊话,甚至对赵某进行非法拘禁。
2018年10月,临泉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对石某某等涉黑团伙案进行侦查。
调查发现,宋、赵、刘三人曾因借钱被辱骂、殴打甚至非法拘禁。2019年1月,犯罪嫌疑人石某某、廖某某、杨某某、余某某被抓获归案。
今年8月,临泉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以石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恶意提高借款金额,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骚扰、纠缠或者刁难他人或者相关场所,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生产和经营的;非法拘禁他人,殴打侮辱他人,作恶多端,欺行霸市。
10月9日,临泉县人民法院判处石某某等4人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至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至10万元。四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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