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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凯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剑特、黄伟娟、广州特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17)粤0112民初2002号

广州特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黄健特、黄伟娟:

我院受理广州凯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黄健特、黄伟娟、广州特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已结束。现依法向你公告(2017)粤0112民初20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黄健特、黄伟娟、广州特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一次性向原告广州凯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贷款本金175000元。

2.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黄建特、黄伟娟、广州特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利息及服务费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欠款实际偿还日止(利息以欠款本金17.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计算,服务费以欠款本金17.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7%计算)。

3.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黄建特、黄伟娟、广州特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一次性向原告广州凯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保全费1470元、担保费1500元。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86元由被告黄健特、黄伟娟、广州特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该费用由原告预交,由我院返还)。自公告之日起60天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17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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