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段伟多通讯员付
借5万元,约定利息每天3000元。但如果其未能立即还款,则被指定向他人“借钱还钱”。结果借的越来越多,欠的钱也越来越多。不到一个月,5万欠款变成了50万。这合理吗?21日,郑州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2018年6月18日前后,刘某以一辆众泰T300轿车作抵押,向被告人王某(范某某共同出资)借款人民币5万元,约定期限一天,利息人民币3000元。扣除一天的利息后,刘实际得到47000元。
借款到期后,刘某未如期还款,王某愿意立即给刘某打电话催其借钱。大约10天后,王愿意让刘借给他7万元。
王某为要回借款,愿意向刘某借款。2018年7月7日,刘某通过王某向张某借款4万元,被王某、范某拿去清偿债务4万元。王某元、范某某直接将众泰汽车抵押给马某某,并向马某某借款6万元,以该7万元借款中的3万元进行赔偿,其他3万元利息由他们认为产生。
借钱还款,那借的钱呢?后来,王某元、范某某、王某找刘某某向马某某、唐某某借钱。就这样,2018年7月11日晚,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借条从5万元“升级”了10倍,刘最终写下了50万元的欠条。
在刘借款的整个过程中,马以现金方式出资13万元。从马某出资刘某借款50万元起,范某、王某自愿非法获利8万元,王某非法获利1万元,唐某非法获利4600元,刘某实际获利本金3.54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某、王某元、王某、唐某某、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被害人签订虚假借款合同,制造银行流水。逾期不还款,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达到非法获取财物的目的。5.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利用“套路贷”实施诈骗的行为特征,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被告人诈骗37万元,数额巨大,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五被告人的行为系共同犯罪,在预谋的犯罪活动中起不同作用,均起主要作用。都是校长。被告人范某某、王某元、王某、唐某某、马某某构成诈骗罪,依法分别判处不同刑期。目前,该案正在二审审理中。
[含义]
“套路贷”与普通民间借贷的目的不同。
负责此案的法官表示,民间借贷的目的是获取利息收入。借贷双方对实际借出的本金和将要产生的利息都有清晰的认识。贷款人通常希望借款人能够按时偿还本息。“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基础,涉及套路,引诱、强迫借款人举债,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从司法实践来看,“套路贷”具有以下三个重要特征:一是犯罪主体以团伙或集团为组织形式,部分符合黑恶势力的组织特征;二是犯罪手段多样化,专业化特征明显;三是法益结合,可能侵害被害人财产权和人身权、社会公共秩序和司法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甚至挑战司法权威,严重妨碍司法公正。
在实施“套路贷”的过程中,没有明显的暴力、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整体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犯罪。应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或选择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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