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指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解释。
1.经批准的小额贷款公司设定的利率不受四倍LPR标准的限制。我们知道,《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修改了法定利率保护的上限标准:
原规定“二线三区以24%、36%为基准”改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作为司法保护利率上限。
按照最新一年期贷款市场牌价3.85的四倍计算,目前民间借贷的司法保护利率为15.4%。
而《批复》提到: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金融机构,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不适用于金融业务产生的纠纷。
——即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第一条提到“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发生的纠纷不适用”,其范围将包括经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也就是说,被批准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不会因为发放贷款产生的纠纷而被限制在4倍LPR以内。
当然,不限于4倍LPR并不意味着没有利率上限。根据此前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金融借款合同中的超额利息、复利、违约金等费用,在实践中应当适当减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费用过高,明显偏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降低年利率合计超过24%的,应予支持”。
2.注意“受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和“金融业务纠纷”的前提以《批复》为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即上述小额贷款公司所列的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只要受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就可以被认定为“金融机构”。(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将不再适用于发放贷款产生的纠纷)
所以,这里的先决条件是:
(1)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在中央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或准金融机构)注册、监管、备案。
(2)金融业务产生的纠纷。
因此,未纳入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范围,但与上述7家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和机构名称上相同的,不适用《批复》规定,而适用《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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