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显示,2019年全国立案刑事案件5888件,涉案金额5434.2亿元,同比分别上升3.4%和53.4%。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10384件23060人,同比分别上升40.5%和50.7%。起诉集资诈骗案件1794件2987人,同比分别上升50.13%和52.24%。
2020年6月是我国第八个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为全面落实市非法集资办公室开展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进一步加强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风险防范意识,今天检察官为您讲述非法集资涉及的常见罪名之一——集资诈骗。
关于什么是非法集资
请加盖“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视频链接”
一、什么是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集资数额较大,违反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的行为。
法律
剥夺
链条
接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诈骗手段非法集资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确定金额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个人实施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实施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融资诈骗罪
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非法集资是集资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区分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实际操作中,需要重点关注融资项目的真实性、资金去向、归还能力等事实。
通常,这些情况都是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典型表现:
1、募集资金后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募集资金规模明显不相称,导致募集资金无法返还的;
2、大肆挥霍集资款,使集资款无法归还;
3、携带资金逃跑;
4、将募集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逃避、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资金返还的;
6.隐匿、销毁账户,或者进行虚假破产、虚假破产逃避回笼资金的;
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
二、案情
案例一:以“高回报理财”的名义
贾某集资诈骗案
2014年12月至2016年1月,贾以某投资公司、某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名义,虚构债权转让、成立合伙企业吸收有限合伙人等事实,签订《借贷咨询及服务协议》、《债权转让及让与协议》、《合伙协议》,并伙同他人通过在超市发放宣传资料、召开客户推介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现金形式支付高额回报,非法吸收240余人资金共计7000余万元,并将吸收的大部分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个人高额消费等。,还有一小部分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归还了投资者的本息。截至案发,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4900余万元。
案例二:以“投资新能源产业”的名义
陈某集资诈骗案
2016年7月至9月,陈某在担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向社会宣传投资某新能源科技公司光伏分布式发电项目,通过承诺高息、提供虚假担保等方式签订借款合同引诱90余人投资,骗取集资款870余万元,并将上述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挥霍。
案例三:以“出售未上市公司股份”为名
王集资诈骗。
2016年3月至2017年10月,王在担任某科技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期间,以公司名义且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采用虚假宣传、承诺保本保息等方式,,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发展公司V I P会员或出售公司及其他公司未上市股权模式,为不特定公众集资1.4亿余元。募集资金大部分用于还本付息、逃跑、转移资金和挥霍浪费,造成1000余名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共计9300余万元。
案件告诉我们,社会在发展,犯罪手段也在不断翻新。集资诈骗虽然花样繁多,但本质始终是金融诈骗。只要抓住这个核心,我们就可以通过各种“吸睛方法”和“马甲”来练就吸睛,识别造假。
三、常见的集资诈骗套路
第一步:伪造企业合法身份。
行为人往往打着投资新兴产业、融资、金融创新的旗号,成立合法注册的企业来吸引投资者,或者注册名义上与金融投资无关的企业,以规避金融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管。
第二步:多渠道“获得客户”
演员会利用各种手段获取潜在投资人的信息,除了传统的线下讲座、街头路演、传单发放、口口相传,甚至利用技术手段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然后向其宣传。
第三步:用包装炒作赢得信任。
演员往往精心包装、炒作企业,或借势国家产业政策,或选择区域金融中心、高档写字楼作为办公地址,以展示企业的经济实力,或通过名人平台为企业形象加持,通过各种手段塑造强势、可信赖、抗风险的企业形象,以获得投资人的信任。
第四步:宣传假项目。
演员结合线上+线下+自媒体的宣传手段,全方位宣传,夸大、编造某个项目或产品的实际价值和利润空,编织各种文字,利用投资人的盈利心理,唤起投资人的逐利心理预期,然后随意从投资人那里“薅羊毛”。
第五步:挥霍或转移隐藏资金。
行为人骗取资金后,往往通过小额分期支付利息、滚动投资、设置提现障碍等方式,诱骗投资人。实际控制资金后,要么挥霍,要么通过频繁的资金流动进行转移,最终导致“竹篮打水一场空空”。
第四,检察官提醒
近年来,非法集资活动从线下延伸到线上,从P2P机构延伸到私募、资产管理和投资...在当前金融改革创新的大背景下,不法分子用区块链、虚拟货币、数字货币、人工智能、智慧城市等概念迷惑投资者,进而实施集资诈骗的现象屡见不鲜。检察官提醒投资者,不要相信高收益,不要盲目相信企业实力,不要迷信神秘背景,要抵制贪婪的诱惑,要识别和防范不法分子利用各种伎俩和交易平台编织的非法集资陷阱。通过正规渠道谨慎理财,明眼人,保护财产安全!
(供稿:第四检察院彭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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