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网络贷款的风险与监管
-对《商业银行网络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曾刚李重阳国家金融和发展实验室
近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进行规范。《办法》涵盖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定义和范围、参与资格、支付余额、授信和风险控制、数据和模型、联合贷款及其额度、催收合作等多个方面,对整个业务链条做出了较为详细的政策约定。
一、网络借贷的风险网络借贷并没有改变信用的本质。它仍然是货币持有人贷出约定金额的资金,并要求借款人在约定期限内按照约定条件偿还本息的信贷活动。其核心仍然是持牌金融机构的借贷行为。但通过互联网等技术的运用,原本线下开展的信贷业务迁移到了线上,演变出了不同于传统借贷的特点。这意味着,商业银行的互联网贷款不仅面临着与传统信贷业务相同的风险,还具有自身独特的经营风险。
和传统信贷一样,网贷主要面临的是信用风险。在贷款业务中,“信用”是核心要素。由于资金供求双方存在不同程度的信息不对称,容易造成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客户对自己的信用状况有更准确的评估,只有认为“合适”才会选择贷款,这就容易导致最终交易客户的实际风险水平高于评估值。互联网贷款在提高贷款效率和便利性的同时,也省略了面签、抵押、人工尽职调查等环节。而是试图通过大数据和风控模型来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但多重信息并不能保证结果的有效性。其中,要重点关注欺诈风险。一些信用风险较高的个人可能通过欺诈申请、提供虚假信息和虚假联系、多头放贷等方式获取信贷资源。更有甚者,通过黑灰产业的代理包装和集团诈骗获得授信额度和资金。因为所谓的信用中介熟悉各家银行的审核规则,会通过各种手段对申请人进行包装,突破银行的风控规则。虽然大部分银行都声称使用大数据和创新模型进行反欺诈和风险评估,但如果数据本身的维度和真实性存在问题,那么无论使用多大的数据和先进的模型,结果的可靠性都会大打折扣,从而导致欺诈风险的上升。
此外,网贷业务的法律风险也比较突出。银行里有大量的客户信息,包括一些与客户身份相关的敏感信息,如身份证号、面部画像、指纹等。一旦泄露,用于非法目的,法律后果非常严重。此外,客户的财务、支付和消费记录具有商业价值,未经客户授权使用、转让或出售容易引起投诉或法律纠纷。如果银行内部控制存在疏漏,无法有效监督和控制信息流动,出现人为空 room,就可能发生内部员工泄露客户信息的情况。此外,网贷业务还可能面临“暴力催收”的指控,以及贷后催收过程中的法律纠纷。
最后,商业银行的互联网贷款往往依托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金融技术,但新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在提高效率、增加利润的同时,也会给机构带来技术风险。网络黑客入侵、数据库和服务器漏洞一直是互联网发展中的难题。然而,银行机构不仅拥有大量的客户财务数据,还存储着电子账户资金,因此一直是网络攻击的重灾区。由于网络金融犯罪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作案手段隐蔽,犯罪主体趋于年轻化,往往是高智商、高学历人群,已形成黑色产业,实施集群式犯罪。与此同时,也出现了银行内部系统操作管理人员等职务犯罪案件。因此,银行需要进一步加强自身的安全管理、内控合规和网络安全技术,防范风险。
二。网传要点及影响《办法》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的定义是:商业银行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在线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并进行风险评估,进行授信审批、贷款发放和贷后管理,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其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目前,已有相当一部分银行(包括普通商业银行和没有网点的互联网银行)向其客户提供了上述互联网贷款服务。这些机构大多依靠自己的电子银行、直销银行、电商平台等入口,搭建场景,吸引有借贷需求的客户。针对微贷快速用户体验的核心需求,银行互联网贷款基于移动技术,根据客户以往的金融交易和商业交易数据,借助决策引擎进行客户贷款的授信审批。
《办法》明确指出,有两类情形不属于《办法》的监管范围。一种是银行进行贷款调查、风险评估、预授信后,借款人在线申请贷款以及贷款的后续操作;其次,银行以借款人持有的金融资产作为抵押,全流程线上放款给借款人。该规则将线下对账、抵押的线上信贷业务排除在外,将监管视野聚焦于纯线上业务。对于一些直销银行产品,有的采用P2P模式,将客户的资金与需求方的业务进行匹配。目前不违反《办法》的定义,将受本文件监管。同时,《办法》还要求商业银行在互联网贷款中遵循小额、分散的基本原则,即单户个人贷款授信额度不超过30万元,单户企业流动资金授信额度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这将对现有产品的产品形态产生一定影响。如果新规通过,产品设计额度和期限将面临调整问题。
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是互联网贷款最重要的特点。大数据分析的应用全面融入贷款产品的核心处理流程,如目标客户框定、产品精准营销、客户额度审批等。通过对银行自身数据和合作伙伴数据的整合分析,实现对客户贷款需求的精准营销、精准授信和快速业务处理。《办法》要求银行要求数据合作方提供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符合身份验证、贷款调查、风险评估和信用审查要求的有效风险数据,包括客户原始信息数据。银行不得根据数据合作方提供的数据直接进行授信决策,变相转移贷款风险管理责任。目前大部分银行的联合贷款业务都符合这一要求。
在授信和风险控制方面,《办法》要求银行不得将信贷审核、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环节外包给合作机构,不得仅依据第三方合作机构提供的信用评分发放贷款。目前,在绝大多数联合贷款业务中,商业银行在形式上保留了信贷审批和风险控制权限,基本符合本条规定。当然,在具体操作中,也存在银行端风控因为对少数机构技术能力的信任而形同虚设的情况。长期来看,这不利于银行自身能力的提升,这可能是监管者最担心的问题之一。
此外,至少有两条规定可能对本次征求意见稿的公布产生较大影响。一是地方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主要服务本地客户,向外省客户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互联网贷款总余额的20%。目前有几家互联网民营银行没有物理网点,主要依靠互联网向全国发放贷款。目前还不确定这种商业模式是否也会受到这种限制。二是联合放款额度限制,要求单笔联合贷款中商业银行作为客户推荐人的比例不得低于30%;接受推荐客户的银行出资比例不得高于70%。商业银行作为客户推荐人的所有联合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互联网贷款余额的50%;客户推荐的所有商业银行联合贷款不得超过所有互联网贷款余额的30%。目前部分银行等机构开展联合放贷时,仅扮演资金供给者的角色,不参与风险控制、管理等过程,所有风险由合作方承担。如果这一新规得以实施,将在很大程度上遏制这种只提供资金盈利,不承担放贷风险的行为,防止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野蛮扩张。总之,一旦《办法》实施,现有存量业务或多或少会受到限制,不合规业务将面临退出,部分联贷比例较为激进的机构也可能面临大规模增资要求。由于网贷允许的创新尺度始终被监管部门掌握,为存量管理和未来发展增加了政策不确定性。
三。网贷监管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总体而言,由于银行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其网贷业务一直受到比其他金融机构更强的监管,潜在风险在合理范围内。但是,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业务模式的不断创新迭代,也对监管机构提出了新的挑战,需要及时跟进研究,及时完善监管制度。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关注:
首先要平衡好稳定和创新的关系。《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了“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商业银行的网贷一直在进行产品和技术创新。银行与其他平台、机构相互合作,拓展渠道、开拓场景的同时,也会带来潜在的风险。监管者应该在鼓励创新和金融稳定之间取得平衡。目的应该是保证行业健康成长,拓宽行业发展空。同时,要注重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避免金融风险的积累和爆发。
其次,要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对于金融部门来说,征信系统是重要的基础设施,完善的征信系统可以为互联网借贷机构提供重要的客户信用信息,降低获客成本;同时,征信系统的数据可以进一步支持信贷资产标准化和证券化的发展。对于网络而言,信息和通信技术以及数字化是急需改善的设施。在国内,很多县级以下地区,互联网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数字化程度严重不足,科技教育和金融知识的普及还远远不够,直接制约了网贷业务的进一步下沉。
第三,要加强对商业模式创新的监管。随着银行、非银金融机构、科技企业在各自领域的专业化发展,在自身的客户群体和场景中积累了大量的数据和风控经验,推动了互联网贷款“生态圈”的出现。这个生态系统可以以一个机构为中心,而综合金融集团、大型互联网电商、风控公司、投资公司等科技公司为了“赋能”自己的客户和风控环节,输出数据、模型和科技实力。这种商业模式虽然可以充分发挥不同机构的比较优势,减少业务短板,但一方面存在输出数据是否真实有效的疑问;另一方面,这种外包合作存在内在的道德风险。一些机构不仅有第三方协助风控和获客,还引入其他机构提供担保和增信,更容易导致风险的扩散。在近期出台的《办法》中,前述的联合放贷额度,将对只提供资金牟利、不承担放贷风险的合作行为起到极大的制约作用。同时,文件还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无放贷资质的合作机构提供资金,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共同出资放贷,并从牌照角度明确合作规范。未来的监管不仅要关注产品、配额、资质等传统维度,还要注重“生态”层面的控制。应进一步对各牌照方之间的合作模式以及机构可以开展网贷业务的业务创新制定明确的政策框架,并通过顶层设计出台正反清单,协调理顺网贷业务模式创新。
最后,监管部门要加强自身的监管能力,特别是要加快监管科技建设。监管科技的本质绝不是以“雕虫小技”的方式控制现有的机构和产品,而应该是与行业同步的科技认知和手段相呼应,与金融活动形成良性互动。监管部门可以与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和金融科技企业合作。一方面可以保证信息及时畅通,降低监管成本和合规成本。另一方面,对于几乎是黑箱的金融科技模型,也需要监管者付出很大的成本去识别、解构和监控。这种合作模式不仅可以节约成本,而且有助于构建一个全面、统一、高效的监管技术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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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风险制度,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的风险与监管问题":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887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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