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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企业会计准则,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1.保证合同生效时。

根据担保合同的规定向担保人收取的担保费,应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金融担保合同”,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金融担保合同”科目。同时根据企业签署的担保文件记载的金额,计入或有负债(出具担保)辅助账户。

2.在保修期内

一方面,分期摊销确认担保费收入,根据当期应确认的担保费收入,借记“财务担保合同”科目,贷记“担保费收入”科目。另一方面,未到期的融资性担保合同应根据担保后监管确定的风险程度进行评估,并按照以下两项金额中较高者进行后续计量:

(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确定的金额。

(2)初始确认金额减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即按照采取反担保措施预计可收回的金额借记相关资产,按照上述计量方法确定的金额贷记“财务担保合同”科目,差额借记相关费用。

3.担保人的违约责任

(1)被担保人提前清偿被担保的主债务,解除担保企业的担保责任。

与担保相关的《金融担保合同》金额应全部核销。按照与担保合同相关的财务担保合同的账面余额,借记“财务担保合同”科目,按照原计入相关资产和费用的金额,贷记相关资产和费用,差额贷记“担保费收入”科目。同时取消或有负债辅助账户中的担保(出具担保)。

(2)被担保方未违约,未按期归还贷款:

与担保相关的《财务担保合同》金额应全部核销,担保应在或有负债辅助账户(已出具担保)中核销。

(3)被担保人违约。

担保企业实施代偿前发生违约的,通过跟踪判断客户信用状况,按照上述计量方法调整《融资担保合同》金额。被保证人在此期间归还全部或部分贷款的,应全部或部分核销《融资担保合同》中与保证有关的金额。担保企业履行代偿义务时,应当将与担保有关的《融资担保合同》全部核销。根据与担保合同相关的财务担保合同的账面余额,借记“财务担保合同”科目,根据实际支付的赔偿金额,贷记“银行存款”,依次贷记相关资产和费用,取消或有负债辅助账户(发放担保)中的担保。最后根据反担保措施的执行情况,确定与担保业务相关的损失。

担保损失怎么处理?企业担保损失属于与生产相关的担保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整理担保损失,向税务机关申报资产损失,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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