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企业类型通常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家在选择企业类型时,大多是从税收成本的角度考虑,有时完全是随意性的,较少会关注不同企业类型对企业家法律风险的影响。本文仅从债务风险的角度做简要介绍。不讨论国企、集体企业、股份公司、非营利法人等通常不参与创业项目的企业类型。
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常见企业类型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
《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由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族企业,拥有家族财产;无法区分的,由家庭财产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经营单位,由自然人投资,财产归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这类企业非常符合债务承诺的一般理解,即企业负债时,向老板要钱,老板要全额还债。因此,从创业者的投资风险来看,这几类企业不应优先考虑,除非:(1)项目规模很小,比如小区门口的便利店;(2)商业模式负债的可能性低,比如一些咨询服务公司。
当然,这类企业的税负相对较轻,但在创业时,要平衡考虑收益和风险。如果创业初期一定要采用这些低成本高风险的企业类型,可以考虑用商业保险来对冲一些风险。
公司债务的有限责任的常见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合伙企业,通常作为小额贷款投资人或员工股权激励的持股平台。有限合伙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其中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更多相关内容请参考作者的文章《持股平台的选择与构建》。
考虑到有限合伙作为持股平台,没有对外经营活动,几乎没有负债的可能,有限合伙人的债务风险极低。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是最常见也是最符合现代商业逻辑的。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和有限合伙人的责任规则是相似的。换句话说,如果股东的出资已经全部到位,即使公司已经被淹,股东也不必过于紧张。即使未缴到位,股东也只在认缴额与实缴额的差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如果需要进一步规避风险,可以参考作者的文章《建立控股公司的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实缴出资应当依法规范。不规范的出资会产生额外的法律风险。更多信息请参考作者的文章《不规范出资的三种情况及后果》。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公司只有一个股东时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无论如何,笔者不建议创业者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为它同时承担了最大的税收成本和最大的债务风险,所以除了简单的公司治理程序之外,它没有任何好处。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有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中,几乎没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能够证明“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有财产”。因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上等同于“一人无限责任公司”。更多相关内容,请参考笔者的文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无限责任》。
选择合适的企业类型要与项目的模式和阶段相匹配,不是一成不变的。从长远来看,创业项目的终点是股份有限公司,但在此之前,需要选择合适的企业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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