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菏泽市巨野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宣判了一起盗窃案。与以往盗窃案件不同的是,本案嫌疑人与受害人是男女朋友关系,男方因在同居期间盗窃女友银行存款获刑。
2018年8月17日至同年8月31日,被告人姚某刚在与被害人董小姐共同生活时,利用熟悉其微信、淘宝支付密码的便利,对被害人董小姐放在巨野县嘉禾公寓某房间内的工商银行卡进行密码测试,并在自动柜员机上取消该银行卡的短信提示。在巨野县人民路农村商业银行、巨野县银兴商城农业银行、巨野县人民路邮政银行,通过ATM机分12次秘密窃取卡内25400元,其中一次取款是被告人姚某刚向其朋友田某喜指示的。上述赃款除花了1400元买了一件七夕礼物外,均被被害人董小姐挥霍一空。
当董小姐发现自己的钱被偷了,她急忙去公安局报案。经过缜密侦查,警方将有重大作案嫌疑的姚某刚抓获。
巨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姚某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刚的亲属已与被害人董小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被告人姚某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提醒:即使在同居男女朋友关系中,未经对方同意,也不能随意处置他人财物,否则有可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不要因为一时贪图小利,让自己后悔终生。诚信是立身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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