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性质:股东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会议类型:(1)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并主持;(二)定期会议:由公司章程规定;(3)临时会议:1/10以上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
决议规则:(1)普通决议(1/2以上);(2)特别决议: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2/3以上)。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性质: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对公司重要事项有最终决定权;
会议类型:(1)股东年会(每年一次);(2)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应达到一定比例,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
决议规则:(1)一股一权;(2)普通决议(1/2以上)和特别决议(同上)(2/3以上);(3)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
第二,国有独资公司的权力
国有独资公司比较特殊,只有一个股东,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职权;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破产申请,应当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独资
第三,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完全相同,具体如下: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召开定期会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临时会议: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应召开临时会议。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和监事会。董事长应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四。独立董事的资格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一)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1%以上已发行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三)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或者在一个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有前三项所列情形的人员;(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服务的人员;(六)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有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二)具备《关于在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四)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工作经历;(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
动词 (verb的缩写)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
成员形式: (一)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聘任;(2)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
组成及任期:(1)董事会人数:3-13人;(2)任期: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三)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董事会中应有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比例在章程中规定;(四)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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