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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合法吗,民间借贷合同有法律保护吗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案情简介

a与B、C和D相关..乙是南通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5年6月30日,被告B、南通E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向A借款50万元,并向其出具借条,载明南通E公司以A的名义向启东吉小额贷款公司借款50万元,B、南通E公司向借款公司清偿本息。2015年7月2日,A与启东市小额贷款公司订立借款合同。贷款到期日为2016年7月1日,贷款月利率为15‰。南通E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后启东小额贷款公司向A发放贷款50万元..但甲借款后,甲方仅于2015年7月20日前支付利息5918元,后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启东小额贷款公司起诉至启东法院,要求解除借款合同,返还借款本息。启东法院经审理,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民事判决,支持启东小贷公司的申请。2016年4月20日,A转账50万给启东小贷公司。2016年5月20日,丙、丁向原告出具借条。2016年9月至2019年1月,A多次向B、C、D、南通E公司催款,均未归还,引发诉讼。

裁判要点

本案中,甲方在向启东吉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后,又向乙方和南通E公司借款50万元,后丙方、丁方向原告出具借条加入债务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支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涉嫌从金融机构套取信贷资金,贷给借款人,扰乱了金融信贷秩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院认定该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借款合同无效后,借款人应归还贷款本金。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在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中均有过错,本院支持原告自起诉之日起,即2021年1月29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本金50万元计算逾期利息。

“借名”贷款是指需要资金的企业和个人因自身原因无法通过正常程序从信贷机构获得贷款,以他人名义从信贷机构获得贷款的行为。这种行为实际上属于拿金融机构的贷款去放贷。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己的。贷方从金融机构获得信贷资金,然后贷给其他人。即使没有“营利”性质,这种民间借贷行为也是无效的,因为它扰乱了金融市场的交易秩序。合同效力无效是民事法律层面的负面评价,体现了国家对民间借贷行为的控制,表明了国家维护正常金融秩序的决心。

合同无效后,应按《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处理。实际借款人应向名义借款人返还贷款本金,利息仅支持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即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牌价计算。

金融机构举借贷款,高息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一定条件的,可能构成高息放贷罪,非法放贷的次数和数额达到一定条件的,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本案的判决提醒广大市民,日常生活中不要贪图高额利润,以免触犯法律底线。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无法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各自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在合理期间内未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自己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与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贷,贷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无效:

(a)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用于放贷;

(二)出借向其他营利性法人借款、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得资金的;

(三)未依法取得贷款资格的贷款人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的社会对象提供贷款的;

(四)贷款人知道或者应当事先知道借款人的贷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贷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反公序良俗的。

来源: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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