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丰法院2023年3月公布失信名单(二)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动员社会力量查找线索,有效打击债务人逃废债务行为,切实维护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新丰法院现根据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情况,向全社会征集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如果您有以下关于被执行人的线索,可以联系0797-3300069,我们会绝对保密。
违约者名单
姓名:张树生
性别:男
身份证:3621231972 * * * 1554
地址:信丰县大塘埠镇万兴村黄泥塘
执行案号:(2023)甘0722执135号。
执行依据:(2021)赣0722民初3668号。
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未履行投标金额:270571元。
姓名:徐金桥
性别:男
身份证:3607221988 * * * 1837
地址:新丰县大塘埠镇西坑组夏树
执行案号:(2023)甘0722执176号。
执行依据:(2022)赣0722民初第2454号。
案由:追索权纠纷
未成交金额:78066元。
姓名:张召才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3607221995 * * * 1814
地址:信丰县大塘埠镇桂兴村西桂兴
执行案号:(2023)甘0722执178号。
执行依据:(2022)赣0722民初2450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未成交金额:56780元。
姓名:刘艳萍
性别:女
身份证号码:3607221992 * * * 1528
地址:新丰县大塘埠镇刘星村茶叶
执行案号:(2023)甘0722执96号。
执行依据:(2022)赣0722民初845号。
案由:追索权纠纷
未成交金额:58963元。
姓名:刘
性别:男
身份证:3607221992 * * * 1815
地址:信丰县大塘埠镇兴金村杨娇山组。
执行案号:(2022)甘0722执1963
执行依据:(2021)赣0722民初2935号。
案由:销售合同纠纷
未成交金额:25235元。
姓名:赖
性别:男
身份证:3621231970 * * * 1510
地址:新丰县大塘埠镇万兴村下赖屋
执行案号:(2023)甘0722执298号。
执行依据:(2022)赣0722民初3819号。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未成交金额:96.45万元。
姓名:吴
性别:男
身份证:3621231977 * * * 0050
地址:信丰县嘉定镇环城西路东巷
执行案号:(2023)甘0722执213号等两案。
执行依据:(2022)赣0722民初887号等两案。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未履行投标金额:645050元。
姓名:陈淑长
性别:男
身份证:3607221986 * * * 4536
地址:新丰县小河镇罗坑村
执行案号:(2023)甘0722执428号。
执行依据:(2022)赣0722民初2997号。
案由:合同纠纷
未履行投标金额:119380元。
姓名:文
性别:男
身份证:3621231968 * * * 4570
地址:新丰县嘉定镇碧桂园社区观澜县
执行案号:(2023)甘0722执402
执行依据:(2022)赣0722民初第2914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未履行投标金额:8.09万元。
姓名:毛
性别:女
身份证:3621231970 * * * 0042
地址:新丰县嘉定镇新民路
执行案号:(2023)甘0722执151号。
执行依据:(2022)赣0722民初2095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未履行投标金额:61161元。
姓名:黄
性别:男
身份证:3621231967 * * * 0035
地址:新丰县嘉定镇新民路
执行案号:(2023)甘0722执151号。
执行依据:(2022)赣0722民初2095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未履行投标金额:61161元。
名称:黄道光。
性别:男
身份证:3607311987 * * * 2635
地址:于都县新北乡庙北村徐组
执行案号:(2023)甘0722执90号
执行依据:(2022)赣0722民初2751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未履行的金额:13,000,000。
姓名:王阳平
性别:男
身份证:3607221983 * * * 4518
地址:信丰县小河镇石村李阳
执行案号:(2023)甘0722执616
执行依据:(2022)赣0722民初4331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未成交金额:12959元。
我院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规定,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数据库,并予以公开;同时,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通报相关政府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以便相关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支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惩戒。;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告知征信机构,征信机构将记入其征信系统;国家工作人员、全国人大代表、CPPCC委员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将向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企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将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市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相关消费的规定》第一条,法院将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下列高消费和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火车软卧、轮船的二等舱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高消费的;
(三)购买房产或新建、扩建、高档装修住房;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酒店、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置非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收费高的民办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及以上座位等非必需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是单位的,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述行为。
凡利用个人财产进行个人消费实施上述行为的,均可向我院提出申请。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业务需要从事上述禁止消费活动的,应向我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如消费者违反规定,经查证属实,我院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决定一旦作出就会生效。
来源:新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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