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初为了及时种地,夫妻俩去信用社贷款,却不曾想丈夫拿着钱在外面偷情。26日,沙雅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艾某是沙雅县托依堡镇农民。2011年3月,正值农忙季节,艾某夫妇到信用社申请贷款,在朋友托某的担保下,成功获得贷款3万元。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间利率为8.585‰,还款时间为2011年11月30日。逾期还款将被处以利率50%的违约金。然而事情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简单顺利。艾拿到贷款后,没有及时购买农资种地。而是经常在镇部的一家店铺里转悠,与店主夏(寡妇)保持暧昧关系,并将大部分钱财挥霍在这个情人身上。借款到期,经信用社多次催款,艾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
2015年3月23日,信用社将艾起诉至沙雅法院,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于本案涉案金额不大,法官积极调解,找到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协商,艾也深感后悔。经耐心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艾于2015年10月20日前返还本金3万元并支付利息14568.75元,担保人委托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通讯员甄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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