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这位位高权重的父亲专门批了1000万公款,借给绕道经营私企的儿子。随后,父亲入狱,儿子逃往国外。22年杳无音信,贷款也没还。
今年儿子回国被抓,辩称当时借款是商业行为。他没有参与挪用公款,也不知道自己已经被立案侦查22年,不可能潜逃。
11月5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广州中院今年9月发布的《邵志毅挪用公款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广州市财政局原副局长邵某父子22年前合谋挪用公款1000万元至今未还正式浮出水面。
事件发生前22年
1996年初,市场经济刚刚兴起。邵志毅经营的民营企业广州润南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润南公司”)负债700万元。然而幸运的是,债主不是别人,正是他父亲工作的公职部门广州市财政局,他的父亲是该局位高权重的副局长。所以这件事的解决就变得容易了。
据广州中院查明的事实,1995年,润南公司成立后不久,邵志毅在父亲邵的同意下,向财政局借款500万元,用于做食糖生意。钱到期后,父亲催他还,邵志毅却说钱暂时不能退。邵同意让邵志毅续借500万元,借款已于1996年2月到期。
但到期后,这500万元仍未支付。邵志毅说,为了避免当时被逼还贷,无法办理手续,所以向财政局借了200万,填了500万的借款。但邵志毅第二次借的200万,并没有用于归还之前借的200万。
1996年,邵志毅向父亲邵主任询问,润南公司借款700万。考虑到之前直接将支农流动资金借给润南公司是违反规定的,他决定再借给润南公司1000万元,以偿还他们从农业某处借的700万元本金。但这1000万元是和邵约定的,让润南公司以拐个弯的形式借,它会先借给新厚德公司1000万元,再由润南公司借给新厚德公司。
为此,邵志毅、邵某先找新厚德公司经理,让其到润南公司办理1000万元的借款手续;此外,庞和邵志毅也被叫来办理贷款手续。手续办完后,某农处将1000万元支农流动资金转给新厚德公司,润南公司让新厚德公司将700万元转回某农处,以偿还他们之前贷款700万元的本金。其余300万元由润南公司从新厚德公司收回用于周转。因此,润南公司尚缺1000万元,未归还市财政局。
被告在他父亲被谋杀前逃跑了。
经纪公司中国记者通过田燕进行了询问。广州润南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10月,工商变更信息无从查询。据审理查明,邵志毅在公司刚成立时就被任命为执行董事、经理和法定代表人。同年11月,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詹。2003年1月,润南公司因不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
据本案另一方当事人、广州市财政局某处处长胡某1介绍,润南公司是一家私人公司,主要由庞某、邵志毅经营。股份由董事邵(以其子邵志毅名义持股)、庞、齐(以其弟胡二海名义持股)、刘某某组成,其中庞持股50%,邵父子持股25%,他们与刘某某各持股12.5%。
“刚开始注册的时候邵志毅是法人,后来邵说不好,就用朋友詹的身份证注册了,詹并不知情。”当事人胡某在供述中称。
案发三年后,1999年10月8日,邵志毅的父亲邵因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判处刑罚。其中,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
但邵志毅在1998年父亲遇害前准确出国。据其在接受调查期间供述,1995年左右,其父亲为其办理了香港身份证。1998年,他父亲说他遇到了一些麻烦,让他去国外避难,于是他匆忙逃离。
出逃后,母亲告诉他,父亲邵被纪委调查后一直没有回家,要他出去,不要回国。于是,他在国外躲了8年。直到2004年,他老婆说可以申请技术移民。考虑到她父亲的案子结束了,她觉得自己回国也没什么了。回国后,她和妻子申请移民澳大利亚。2005年她的申请被批准后,她去了澳大利亚。
直到今年他再次回国,被有关部门拘留,案件才浮出水面。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是从犯,案件已经过期。
被告邵志毅向法庭辩称两种意见:1。他没有和邵、胡勾结,因为他们安排他借钱,他的公司支付高额利息,他认为是商业行为。2.他没有潜逃,检察院也从未告知他和他的家人他是邵的共犯。从2004年开始,他多次出入境,办理二代身份证,申请公证移民澳大利亚。他不知道公安机关对他采取了强制措施。
被告人的辩护人也提出了两点辩护意见。
第一,认为邵至毅的地位决定了他的次要角色,身份不能与其父邵、胡合谋。案发时广州润南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詹,邵志毅不应承担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当时公司由邵志毅和庞共同控制,邵志毅的股份由其父亲出资。他本人只参与了广州新厚德农工商联合公司的借款。没有证据证明邵志毅对共同犯罪中的1000万元有处分权。所以邵志毅是从犯,主观情节轻微。
二是认为本案已超过刑事追诉时效,不应追究邵志毅的刑事责任。案件发生在1996年2月,邵志毅于2018年3月被逮捕。邵志毅自2004年以来多次出入境,并办理了二代身份证和移民公证,但未被司法机关查处。公诉机关提供的1999年2月11日的立案决定书不是原件,辩护人不予认可。
邵志毅最终被判有期徒刑6年,追缴1000万元。
对于上述意见,法院根据事实和证据作出了判决。
被告人邵志毅提出的不知道自己正在被刑事侦查,辩护人提出本案已超过追诉时效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原因有三:
第一,早在1999年2月11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对邵志毅立案侦查,两天后广州市公安局作出拘留决定,但因其潜逃而无法执行。2018年3月25日,邵志毅归案后,广州市公安局公布了对他的拘留决定。
其次,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1999年2月11日的立案决定书和《立案请示报告》(卷宗复印件材料),证实广州市人民检察院1999年2月11日的立案决定书中所载立案日期与原立案材料一致。
第三,邵志毅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实,他虽未收到侦查机关的侦查通知书,但知道其父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也知道其父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他在案发前使用假名香港身份证出境前往香港和南非,属于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
对于被告人邵志毅主观上没有挪用公款的故意,法院查明事实,足以证明被告人邵志毅事先与邵、胡合谋,明知借款来自市财政局,参与挪用公款。
但辩方提到本案被告人从犯较低,法院予以采纳。法院认为,被告人邵志毅及其同案被告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且不予返还,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邵志毅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邵志毅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追缴被告人挪用公款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万元,退缴广州市财政局。
(来源:经纪人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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