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份二审刑事裁定书,披露了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被骗贷款共计1.28亿元的案件细节。
二审刑事判决书显示,上诉人(一审被告人)共有三人,分别是童某,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兴城市兴凯农业设施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男,1975年1月28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职员;张,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职员。
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7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童某在兴城市满族乡贾珠村采取“虚构大棚基地建设、多贷少建、棚改差建”的犯罪行为,利用兴城碱厂乡人民政府根据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函出具的大棚产权证作为抵押物,骗取兴城农村商业银行王耀支行、碱厂支行、望海支行的贷款
根据具体犯罪事实,2015年7月6日、2015年9月30日、2017年9月12日,被告人邹借用乡镇支行两位顶级名人的名义,以借新还旧的方式,骗取支行1260万元;2015年12月12日、2016年1月28日,被告人邹在碱厂支行使用“兴城碱厂满族乡宏源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企业名称,以借新还旧的方式,骗取碱厂支行贷款4140万元;2015年12月28日、2016年3月22日、2016年8月3日、2016年12月31日、2017年3月7日,被告人邹在望海支行提供虚假材料,冒用“兴城市兴源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兴城市汽水厂满族乡兴农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名义,借用两位顶级名人的名字,
被告人邹在上述三家支行进行贷款,用抵押物的448份产权证作抵押,骗取银行贷款共计1.28亿元。邹本应建448个大棚,实际建了279个。经大连宏泰海洋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该贷款诈骗案涉案抵押物价值约3131.5万元,涉案抵押物土地经营权价值约236.39万元。借款发生时,兴城农商行本金约2.57万元,利息约1513.72万元,共计1516.28万元。现被告童某无力偿还上述借款,造成兴城农商银行损失约7915.83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童灿成功骗取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巨额贷款,没有银行“内鬼”的协助。2015年12月至2017年3月期间,童某在兴城农村商业银行望海支行贷款7400万元时,被告人赵某(兴城农村商业银行望海支行行长)、张某(兴城农村商业银行望海支行信贷员)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在贷款发放前未进行核对,在明知童某提供的贷款资料不实、虚构抵押物不实的情况下,仍为童某发放贷款。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童某以顶名贷款、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已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告人赵、张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非法发放贷款罪。经一审判决,被告人童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赵、张均以非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令被告人邹赔偿受害单位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约7915.83万元。宣判后,邹某、赵某、张某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刑事判决书显示,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驳回三次上诉,维持原判,裁定为终审。
中国网财经记者致电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上披露的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联系电话,欲采访该行上述被骗贷款1.28亿元的情况。接电话的银行相关工作人员表示,需要问领导是否可以接受采访。几个小时后,记者再次打来电话。这位工作人员说:“我们领导的意思是不想接受采访。”
(来源:中国网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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