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瑞科李超
补充问题:甲方在我们小贷公司贷款,乙方提供担保两年,逾期贷款一直未还。诉讼时效期间,我司根据甲方办理借款时预留的居住地址,通过EMS向甲方发出催收通知,并留存快递存根,显示邮寄物品为“甲方某债务催收通知”;我司也按照同样的操作向乙方邮寄催收通知,存根显示邮寄物品内容为“要求乙方对甲方的一笔贷款承担担保责任的通知”。同时我找了公证处对邮寄行为和内容进行了公证。事后我司没有保留两封邮件的回执。现在我们小贷公司要起诉甲方和乙方,我在这里想问一下,上述邮寄行为是否可以对借款人A造成诉讼时效中断?能否对保证人B构成“主张保证期间的保证责任”?
律师回复:你小贷公司主张邮寄行为“为甲方中断诉讼时效”,“对乙方构成保证期间的保证责任”,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方式向保证人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债权人能够提供快件的存根和内容的,除非保证人有相反证据反驳债权人提供的证据,否则视为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同时,最高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表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诉讼时效中断情形下使用的“一方请求”的表述类似,可以借鉴。
本案中,你的小贷公司在办理贷款时,按照借款人和担保人预留的地址,使用EMS邮寄收款。在保留存根并落实邮寄内容证据的前提下,即使未保留债务人的收据,如果债务人不能提交相反证据,则应推定债权人对其主张权利,从而达到有效催收的法律效果。
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请求”,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1)一方当事人直接向另一方当事人发送主张权利的文件,另一方当事人在该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或者能够证明该文件已经以其他方式送达另一方当事人而不签名或者盖章的;
(二)一方当事人通过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已经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
(三)一方当事人是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从另一方当事人的账户中扣划欠款本息的;
(4)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当事人在下落不明当事人住所地国家级或者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发布含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但法律、司法解释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对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字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授权主体;如果对方是自然人,签字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授权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证期间债权人通过特快专递向保证人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时,因缺乏保证人收讫或拒收邮件的证据,债权人能否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请示》的批复(闽字〔2003〕第6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姬敏请示[2003]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债权人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保证人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债权人能够提供快件的存根和内容的,除非保证人有相反证据反驳债权人提供的证据,否则视为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
附上法院审理的下列案件:
(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第355号
"...虽然淮安宏泰公司否认收到催单通知,但根据日常生活常识,快递公司按照指示的投递地址及时准确投递是正常的,淮安宏泰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其他无法接收本案涉案快件的情形;.....淮安宏泰公司主张本案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015)最高人民审字第134号
".....(2003)闽字第6号规定了具体的邮寄方式,即通过邮局的特快专递。顺丰公司不是邮局,是一般的快递公司。.....,因丹阳农行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送达催款函,不影响原审认定八宝酒业公司经营状况是否缺乏证据的审判结果。故对丹阳农行第二次再审申请的理由不予审查。”
(2017)赣民中349号
"...上诉人如意集团主张,2007年12月18日、2009年11月24日、2009年12月17日、2011年11月21日的债权催收均为邮寄催收,上诉人因邮寄地址错误未收到催收通知,故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上诉人如意集团后续变更营业场所未通知债权人,一审法院认定上述催收有效,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如意集团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案例索引:(2016)最高人民共和国第355号
(2015)最高人民审字第134号
(2017)赣民中349号
律师提醒:债权人给债务人发催款单时,经常发生债务人拒收、债务人拒签回执、债务人地址变更、邮件找到后无此人回复的情况。面对上述困难,为了中断诉讼时效,债权人在邮寄催收通知时建议以下四点:1。催收通知应通过EMS邮寄;2.收款地址应与借款人办理贷款时预留的地址一致;3.邮寄存根应当保存邮寄内容信息;4.为了增强邮寄藏品的证据效力,建议对邮寄过程和内容进行公证。在上述四点的基础上,即使债权人未能保留邮寄收据,债务人拒绝签收收据,债务人以实际住所与邮寄地址不符为由进行时效抗辩,债权人的邮寄行为也可以触发诉讼时效的中断。
重要提示:本观点是笔者结合法律规定及相关案例所作的总结,仅作为诉讼中说理的参考。在实践中,仍应整合各种收集方法,并妥善保存收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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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缺少回执的邮寄催收通知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与保证责任的中断”?":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2094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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