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2月28日讯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涉及多个领域,如民间融资、点对点借贷、提供养老服务等。犯罪分子利用手机等媒介非法集资,具有宣传性强、收益率高、门槛低、诱导性强等特点。有的还形成了上下线的层级关系,特点是非法集资和传销交织,更加隐蔽。
全市法院在审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案件中,认真履行刑事审判职能,遵循宽严相济原则,依法依规审理各类相关案件,充分发挥惩罚和教育作用,最大限度为受害人挽回经济损失。
从近三年的统计数据来看,我市非法集资犯罪数量呈逐年下降趋势。我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新闻、网络等媒体宣传,介绍非法集资的主要特点,揭露犯罪分子惯用的手段,不断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在案件审理上,加大了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打击力度。在法律威慑和公民法律意识增强的情况下,非法集资案件得到了很好的遏制。
但是,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有效防控非法集资犯罪的发生仍是一项长期任务。
如何加强预防
鉴于非法集资犯罪涉及的被害人数众多,被害人经济损失严重,市中院呼吁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参与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提高正确识别和自觉抵制非法金融活动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法律知识水平,提高警惕,打消侥幸心理, 从而使非法集资活动没有市场,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的高发和蔓延,维护我市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为推进平安鹤城、法治鹤城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非法集资高发地区及其特点
民间投融资中介非法集资的特征
一是以投资理财为名,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向社会公开销售金融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从事集资诈骗。二是为资金供需双方提供民间介绍或担保服务,利用“多对一”或资金池模式为涉嫌非法集资的第三方募集资金。三是实体企业成立投融资机构自行融资,有的企业甚至自己或通过关联公司成立担保公司为自己提供担保。
点对点借贷中机构非法集资的特征
一是部分网贷平台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向借款人销售,使出借人资金进入平台中间账户,形成资金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是个别网贷平台编造虚假融资项目或借款标的,采取借新还旧的模式,进行融资,涉嫌集资诈骗。
涉嫌非法集资的虚拟理财特征
一是以“互助”、“慈善”、“复利”为噱头,没有实体项目支撑,没有明确的投资标的,通过不断发展新的投资人来实现虚增的利润。二是以高收益、低门槛、快回报为诱饵,诱惑性极强。
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的特点
一是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将整个商业、服务楼分割成若干小商铺出售,通过承诺售后出租、定期高价返还租金或一定年限后回购等方式诱导公众购买。二是房地产企业在项目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以内部认购、发放贵宾卡等形式变相进行销售融资。三是房地产企业以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名义直接或通过中介机构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私募基金非法集资的特征
一是向社会公开宣传,以保本、高收益、低门槛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二是私募机构涉及业务复杂,同时从事股权投资、网贷、众筹等业务,导致风险在不同业务之间传递。
相互保险涉嫌非法集资的特征
一是相关人员编造虚假相互保险公司建设项目,以承诺高回收吸引公众加入,涉嫌集资诈骗。二是一些非保险机构打着“* *互助”、“* *联盟”的名义,依托网络平台,推出各种类似互保形式的“互助计划”。这种“互助计划”的商业模式是不可持续的,相关承诺和资金安全的有效保障可能会诱发欺诈,蕴含更大的风险。
养老机构等涉嫌非法集资的特征
一是打着提供养老服务的幌子,通过收取会员费、“保证金”、承诺还本付息或支付回报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二是以投资老年公寓或其他相关养老项目为名,承诺给予高额回报,或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人“加入投资”。三是打着销售保健、医疗等养老相关产品的幌子,通过商品回购、寄售、消费返还等方式,吸引老年人投入资金。犯罪分子往往通过举办所谓的老年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赠送小礼品、照顾家人等方式,骗取老年人的信任,吸引老年人投资。
涉嫌非法集资的农民合作社特征
一是一些地方的农民合作社打着合作金融的旗号,突破“会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吸收资金,用于放贷赚取利差或挪作他用。二是部分合作社公然设立银行式营业网点、大厅或营业柜台,欺骗误导农村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典型案件
新闻宣传是中老年人掉入陷阱的诱饵。
2011年5月12日,林以张的名义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注册成立中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营项目为:房屋销售及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代理机构实际由林经营。2011年底至2014年,林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在五洲传媒报刊登广告宣传融资,以2分至4分不等的利息为诱饵,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共计人民币1869.5万元,其中人民币1432.7万元无财产偿还。
龙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故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林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退还被害人。
“富民工程”难致富,天上不会掉下“馅饼”
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6月8日,吴某以国玺经贸有限公司“富民就业项目”为名,与不特定投资人签订所谓的《劳动合同》,让投资人以出资方式参与“富民就业项目”,并承诺200天内每天返还投资人出资额的1%。返利达到200%后,“合同”自动生效。吴某将收取的招商款的5%奖励给推荐人,并保留2%至4%不等的“市场运作费”,其余招商款上交国玺经贸有限公司,经查明,国玺经贸有限公司克山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3496万元,造成被害人无法追回款项人民币1074.91万元,吴某以“市场运作费”名义获利人民币68.39万元。
克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故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追缴被告人吴某某违法所得68.39万元,上缴国库;吴的作案工具全部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名人效应”很有吸引力
掀开面纱,大失所望。
2011年4月至2013年7月,在他经营的奇博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处于亏损状态、尚未取得市场转型资格、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以影视公司需要筹集资金、经营公司、投入市场转型、承诺支付高额利息为由,先后以借款的名义向朋友、社会人员集资,共集资人民币1248万元。其中,案发前以利息形式返还被害人共计人民币607.8万元,少量款项用于投资拍摄影视作品及购买车辆、办公用品。其余资金大部分去向不明,导致被害人640.2万元无法追回。
龙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齐某的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故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齐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退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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