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9日讯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披露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汇检罚[2021]1号)。
该决定显示,南通郝彤能源有限公司存在擅自举借外债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八条的规定。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向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如东分局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182.6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外债管理,向境外借款、向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等。,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并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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