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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员与借款人制造假材料,信贷员做假材料骗取贷款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本案例主要讲述了一起因违规操作引发的个人贷款逾期事件。该案中,赵某成功向某国有银行申请了个人经营性贷款,但在贷后检查中发现借款人所说的店铺已被转让,信贷员在办理过程中存在道德风险。但赵某是劳改释放人员,借款的真实用途是抵押人魏某用于偿还赌债。存在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等现象。

[案例背景]

2010年3月25日,借款人赵从我行某支行成功申请到14万元的个人经营性贷款,期限为5年。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贷款用途为购买机电设备。贷款后,检查人员到借款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所在地检查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发现该地址并没有借款人所说的店铺。经核实,借款人实际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不符。信贷员做贷前调查的时候,借款人已经把经营店铺转让了。但贷前调查当天,借款人带领信贷员到被调场所,冒充自己的经营主体进行相关调查。借款人和抵押人互相否认贷款资金的去向,双方都不承认使用贷款。经查,在办理贷款过程中,信贷员违规操作,存在明显的道德风险。经核实,赵某被劳教释放,借款真实用途为抵押人魏某用于偿还赌债。

[病历]

2010年3月30日上午,贷后管理人员进行了第一次贷后检查。检查中发现,调查报告中的经营场所并非借款人经营的店铺,与借款人赵无关。部门负责人将借款人赵、抵押人魏、第三人召集到贷款经办行,了解贷款原因并催收。据了解,抵押人魏原本打算以自己的房产做抵押向银行贷款,但由于没有营业执照,无法在银行办理。此时,魏的朋友(我行小贷客户)称可以通过朋友赵帮忙贷款。赵某申请贷款成功后,魏某声称未拿到贷款资金。魏的丈夫认定赵故意骗取其财产以获得贷款,三方随即发生冲突。在支行工作人员的不断调解和深入追问下,赵终于承认贷款是自己用的,并写下了每月定期还款的承诺书,提前归还部分借款3万元。

2010年3月30日下午,分行组织人员单独找到抵押人。抵押人说,他以前从来没有申请过贷款,这次想贷款却因为没有营业执照和经营场所而没有成功。后来通过朋友的介绍,得知赵有合法的营业执照,愿意帮忙申请贷款。因此,在办理该借款的过程中,第三人为代理人,借款资料的签署和提供均由赵安排。直到借款被赵拿走,他才知道自己被赵和以自己的财产作抵押骗取了借款。魏还说,三人平时并无深交,只是因为这笔借款。

2010年4月1日,分行工作人员前往陈某询问真相。陈某说,他帮助贷款是因为他的友谊,他不清楚借款人和抵押人之间的关系。随后,该户信贷员和贷后经理对借款人赵某进行了调查。分局工作人员通过联系赵某的朋友,走访赵某经常出入的地方,了解到赵某在某村一家石材厂当货车司机,与他人合伙经营一家渣场,但家庭关系破裂,负面新闻多。

2010年5月24日、5月25日,分行信贷员、贷后经理在还款日、还款日前一天给赵打电话提醒还款,赵表示会还款。25日下午,该支行工作人员发现赵某的还款账户未存入该期还款资金,于是立即联系赵某,不料赵某已关机。分行领导立即与魏联系,要求魏督促赵及时偿还当期借款。

2010年5月29日,支行工作人员联系赵。赵希望银行允许他继续使用之前归还的3万元,但分行领导拒绝了。赵的态度立刻变得相当恶劣,根本没有还钱的意愿。

2010年6月6日,部门负责人和户部信贷员来到赵经营渣场的村里,村长出示了相应的合同,确认赵确实经营渣场。

2010年6月7日,该支行对借款人赵、抵押人魏提起诉讼。在异常风险情况的处理过程中,市分行于6月份成立了专门的信贷工作小组,指导分行的催收工作。

之后贷后经理和托管信贷员分别联系、抵押人魏和赵的弟弟,请他们帮忙联系赵。魏骂银行与赵串通骗取贷款,欲将银行、赵、等人一并告上法庭。

2010年7月1日,牟伟将银行、赵某、陈某告上法庭,要求银行取消对其抵押物的担保责任和签订合同的责任,并要求银行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开庭那天,四个当事人都出席了。中途,赵因个人原因想离开。法庭不允许他擅自离开法庭。当天,魏败诉。

之后,支行工作人员多次联系赵某,发现赵某与他人合伙经营的渣场比较正常。但由于渣场规模小,手续不规范不全,处置难度很大,借款人还款意愿很差。2010年11月4日,工作人员再次核对抵押物信息是否正常,并跟进魏17000元还款进度。

[案例研究]

1.未能及时报告重大异常情况。

2010年3月28日,该支行贷后检查人员发现该笔贷款异常,并向相关分行领导进行了汇报。但直到6月份非现场检查发现逾期贷款异常后,分行才于6月17日按分行要求提交了自查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XX银行XX分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对应分行制定的制度)第十二条第三款“其他重大突发事件和重大情况应当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报告,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应当在12小时内报告相关信息”的规定。

2.柜员权限管理不严

一是信贷部经理未妥善保管柜员账号和密码,导致信息泄露,让他人有机可乘,冒用信贷业务主管柜员号违规操作;二是信贷员私自使用信贷经理柜员号,自行登录,报分行审批;第三,信贷员使用记账岗的柜员号在系统中执行贷款指令。

3.违规受理贷款申请。

在申请贷款时,信贷员在明知贷款资金未被借款人赵某用于生产经营,而是借给他人使用(申请贷款时赵某表明资金实际使用人为)的情况下,按正常程序受理了贷款申请。

4.未认真执行贷款“三查”制度。

(1)贷前调查严重失职。

(1)不按规定进行双重调查。信贷员受理贷款申请后,于2010年3月16日在未报主管审核的情况下,到借款人的经营场所和家庭住所进行调查。

②调查信息严重失真。经调查,确认该信贷员在第三人(非借款人)的陪同下,以非借款人的名义对经营场所和家庭住址进行了调查。对销售收入、租金支付、银行流水、收入证明、贷款用途等重要信息的核查不严格,缺乏基本的交叉核查,调查信息严重失真。

(二)未按要求进行调查、审查和初步审查的。

信贷部经理出差,不能执行审查时,信贷员模仿信贷主管在《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审批申请表》上签字,擅自将贷款信息上报分行审批。

5.信贷员擅自篡改借款人信息。

借款人赵提供的房产产权为其弟所有。为办理这笔贷款,信贷员擅自将房产证上的产权所有人姓名改为赵,计入家庭资产20万元,虚增借款人资产,并向审批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6.责任的确定

(1)信贷员违规受理不合格贷款申请,提供虚假资料,单人调查,无视权限管理,越权使用人工号办理业务,对不良贷款负有直接责任。

(2)支行信贷经理岗位权限管理不严格,导致柜员号和密码泄露,未及时向分行报告重大风险,对不良贷款管理负有责任。

(3)记账岗会泄露柜员号和密码,对不履行职责负责。

(4)分行行长、副行长的处分措施已由分行责任认定领导小组提出,经责任认定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案例启示】

1.关于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借款人赵提供的户口簿显示,赵系劳改释放人员。还款意愿比较差,贷款有第三方的财产抵押。信贷员没有足够重视,没有足够重视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2.关于第三人房地产抵押

赵以魏名下房产向银行借款,支行信贷人员未详细了解抵押人与借款人的关系,未详细了解借款人与抵押人的经营情况,未能及时发现风险。

分支机构将客户财产抵押给第三方的,应认真调查第三方与借款人的关系,了解第三方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动机。

3.关于权限管理

柜员账号和密码是目前实现风险制衡的有效手段,需要妥善保管。禁止借用他人手动号码办理超越自身权限的业务。信贷部经理和记账员没有妥善保管好我的账号和密码,给别人违规提供了可乘之机,埋下了极大的隐患。

内容摘自“汇聚融云智库”,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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