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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沙河:曝光!失信被执行人(2023年第17期)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邢台头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相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沙河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前,限制其高消费行为:

一、执行案号:(2023)冀0582执会56号。

被执行人:白世川,男,汉族,1963年8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临明关裴坡庄村二区57号。

执行依据:(2021)冀0582民初第2355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白世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田沙伟借款本金126300元。

二。执行案号:(2023)冀0582执会129号

被执行人:张宁宁,女,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钱包办事处东崔村。

执行依据:(2022)民初冀0582判决第1381号。

执行内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借款人民币220000元,并自2022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0.4125%支付利息,直至借款全部清偿。

三。执行案例号(2023)冀0582执292号

被执行人:王志新,男,199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沙河市太行西街191号。

执行依据:(2022)民初冀0582判决第1799号。

执行内容:1。解除原告张志芳与被告王志新于2022年1月22日口头达成的车辆买卖合同;

2.被告王志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志芳购车款9万元。

四。执行案例号(2023)冀0582执126号

被执行人:王飞,男,199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白塔镇王金子村23号。

执行依据:(2022)民初冀0582判决第1713号。

执行内容:被告王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杨各项损失共计26154.95元。

动词 (verb的缩写)执行案号:(2023)冀0582执204

被执行人:吴,女,197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村。

执行依据:(2022)冀0582民初531号判决。

执行内容:被告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任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47,717元(2017年11月1日至2022年3月21日期间的利息),并按2022年3月22日至60,000元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牌价支付利息。

不及物动词执行案号:(2023)冀0582执563

被执行人:董进军,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义城镇南昌村24号。

执行依据:(2023)冀05民中285号判决书。

实施内容:1。维持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2022)冀0582民初第83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即“霍良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婺源其近亲属韩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交通费共计857089.5元的50%,即428544.75元”;

2.修改民国初河北省沙河人民法院(2022)冀058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被告董进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婺源及其近亲属韩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交通费等共计385690.28元。

七。执行案号:(2023)冀0582执299

被执行人:张苏·蓝欣,女,199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北环西路20号10排10号。

执行依据:(2022)冀0582民初第2374号判决。

执行内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借款33730.67元。

八。执行案例号(2023)冀0582智慧150号

被执行人:王爱红,男,汉族,1981年10月21日出生,沙河市桥西办事处赵泗水村人。

执行依据:(2018)冀0582民初第3037号判决。

执行内容:被告王爱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先威汽车队(本案涉及购买冀EC6182/7Q66半挂车)借款人民币27.08万元,并于2015年5月1日至2018年10月28日按本金人民币27.28万元、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自2018年10月29日起,按本金27.08万元及相同利率支付利息,直至主债务履行完毕。

九。执行案号:(2023)冀0582执479

被执行人:刘国芳,男,193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邯郸市永年区郑巷镇东宋古村11区14号。

执行依据:(2023)冀0582刑执26号。

执行的内容:1。被告刘国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2.被告人刘国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振江、分公司、丁、、、丁佳欣人民币645893.85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X.执行案号:(2023)冀0582执486

被执行人:田庆瑞,男,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沙河市柴关乡高庄村四区011号。

执行依据:(2023)冀0582刑执33号。

执行内容:被告人田庆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拘留的,拘留一日减为监禁一日;罚金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限制高消费项目: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二等舱及以上舱位,火车、轮船软卧;2.在星级以上的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高消费;3、购买房产或新建、扩建、高档装修住房;4.租赁高档写字楼、酒店、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营运车辆;6.旅行和度假;7.孩子上私立学校,收费高;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其他非生活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不得以其财产支付上述消费行为。如有违反,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拘留和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提供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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