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朱低着头,目光呆滞,蜷缩在沙发一角,屏幕亮亮的手机掉在手边。界面上隐约可见“您的账户已被冻结”七个大字。他努力撑起身子,用颤抖的手拿起手机,在漆黑的房间里拨打了110。“你好,我被骗了,请帮帮我……”
想赚快钱?
落入电信诈骗陷阱!
朱喜欢投资理财。今年年初,他在某平台浏览投资理财信息时,看到一个博主分享炒股经验的帖子。他一时兴起,主动给博主发私信,征求炒股经验。
博主“大方”为他指明了方向:“朋友你好。由于名额有限,如果你对我的方法逻辑感兴趣,可以去微信:* * *。我把个人经验和分析思路压缩成文档格式,随机抽取20份给合适的人,一起交流进步!注意:凡是收费的都是骗子!”
让钱从天而降的免费方法!在“博主”的热情指导下,朱某一步一步操作,然后添加了指定的“大师”QQ号。交流中,“大师”自我介绍,热情地向他推荐了一款炒股软件,告诉他可以带来可观的收益。抵挡不住金钱诱惑的朱,一时冲动把钱投进了软件平台。
接下来就是诈骗的常见“套路”:以小利诱骗被害人增加投资,然后想方设法编造账户冻结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钱财。果然,朱买的几只股票都获得了“收益”。尝到投资赚钱的甜头后,朱加大了资金投入,但当他想从软件中提现时,却被告知账户被冻结。
图片来自网络。
像朱这样被所谓“资深博主”诈骗的受害者有10余人,被骗800余万元。
“自主创业”?
专做电信诈骗“刀送”!
警方调查后发现,负责何某的某科技公司涉嫌为诈骗分子提供引流服务。
事情还得从2020年12月底说起。当时他刚进入一家互联网引流服务行业的公司,主要工作是在各大平台发布理财经验,引导索要私密信息的人添加公司指定的QQ号和微信号。除了稳定工资,还可以根据私信数量和转化率获得提成。
虽然他意识到自己加的账号背后很可能有诈骗分子,但在高薪的诱惑下,他并不愿意放弃这份工作。直到2022年10月底,公司运营一段时间后,老板担心引流风险,于是解散了公司和团队。
图片来自网络。
曾经的高薪化为浮云,他不甘心,开始了“自主创业”。他不仅复制了原公司的商业模式,还招募了原公司的团队成员,继续做引流。他一方面从上游电信诈骗集团获取需要引流对接的QQ号和微信号;另一方面,他购买大量网络社交平台账号,提供给员工发布财经文章进行引流。没过多久,他就实现了“天天发财”的梦想。
为了提高“士气”,打消团队成员的疑虑,何某多次对团队中的成员进行洗脑,甚至提出所谓的“卖刀论”。他提出,团队的工作就像卖刀,只提供工具。至于买刀人拿到刀后会做什么,是杀人还是切水果,与卖刀人无关。在何的反复洗脑下,团队成员继续安心发表文章进行引流。
吸粉引流?
成为诈骗分子的“好帮手”!
“其实我们也意识到了引流行为的不同。比如在单位的交流工作中严禁使用微信或QQ。一定要用海外聊天软件,用的对接号经常换,经常被屏蔽;推送的文章往往会被平台屏蔽,平台账号也会被屏蔽;甚至在发表的文章评论中,有网友直接说我们是骗子。针对这些问题,我们也意识到可能是在给诈骗分子提供引流帮助。我们也反馈给了何,他用他的‘卖刀论’给我们洗脑。”在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法庭上,员工侯这样说。
他还说,虽然当时觉得公司有问题,但每个月拿到一大笔钱,他的心就不再动摇了,因为他们的收入远高于当地水平,工作也轻松自由。沉湎于“高收入”和“舒适”,他们有“运气”,继续工作。就这样,他们成了诈骗分子的帮凶,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等待他们的,终究是法律的严惩。
“这些员工很多都是大学刚毕业,通过网络招聘进入这个行业的。作为社会的新人,他们对未来也有理想和抱负。而他们在没有法律意识和贪欲的情况下,主动充当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陷入‘人生低谷’,值得大家警惕。”这位执法人员感慨道。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侯某等人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提供引流帮助,诱导被害人添加电信诈骗微信号、QQ号,均已构成诈骗罪。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侯某等其余12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三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至五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至三万元。
法官的陈述
周伟
金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法庭
四级高级法官
第一,帮助电信诈骗团伙“吸粉引流”构成犯罪,应依法惩处。
商业上的流量推广就是通过各种手段吸引更多的用户访问网站,增加网站的流量,帮助提高曝光率和转化率,从而达到营销的目的。
但是这种情况下的流量推广不仅仅是普通的商业推广。何某等人成立业务团队,引导他人添加诈骗分子的微信、QQ号等。根据上游电信网络诈骗分子的要求,再由诈骗分子对受害人进行诈骗。在这种模式下,受害者上当受骗的可能性大大提高。这种引流服务构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依法惩处。
第二,本案中的“引流”行为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中,诈骗罪的共犯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行为和主观方面存在相似性。
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从客观上看,诈骗中共犯的帮助行为与具体诈骗活动的联系更为密切,且更深地参与诈骗犯罪,在诈骗犯罪中起更大的作用;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罪名,作用和参与度都比较浅。主观上,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共犯需要知道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这是比较准确的明知和应知认定,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过往经历、行为次数、手段等主客观因素综合分析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人需要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仍然提供帮助,这属于一般知识。
具体到本案,从客观上看,何某等人组建业务团队,通过在网站上发帖、引导用户添加微信、QQ号等方式吸引用户访问,是为了促进引流。何某通过境外软件从上游犯罪分子处获取“对接号”(上游犯罪用于诈骗的微信号和QQ号)并提供给团队业务员进行推广。何某等人与上游犯罪联系密切,深陷诈骗犯罪;从主观认识来看,在涉案“引流号”、“引流号”发布的文章评论中,往往有受害人直接私信或留言指出他等人是诈骗犯,受害人被“对接号”骗走钱财的事实。在“引流”的过程中,团队业务员发现了问题,并反馈给了何。他以为只要后续造假没有实施,引流就没有问题。结合何和业务员到案后的供述,
图片来自网络。
第三,投资理财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选择正规合法的渠道。
当前,许多不法分子瞄准金融知识有限、风险防范能力较弱的群体,利用其增加收入的心理,在网上搭建虚构的投资平台,打着分享金融知识和“高收益”的幌子,骗取受害者钱财。
在此,法官提醒,投资理财时,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不要过于相信“博主”的推荐,建议仔细甄别投资渠道是否正当,通过正规合法渠道进行投资;涉及到转账,更要提高警惕,仔细核对账户信息,尤其是个人账户和公司账户与平台名称不符的,以免上当受骗。
法律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宣传、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1.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和通讯工具;
2.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3.制作、销售、提供“特洛伊马”程序、“钓鱼软件”等恶意程序;
4.提供“伪基站”设备或相关服务;
5.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协助;
6.提供改号软件、电话线路等技术服务时,发现主叫号码已变更为境内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服务部门的号码,或者境外用户变更为境内号码仍提供服务的;
7 .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帮助;
8.帮助转移诈骗所得及由此产生的收益,套现或提取现金。
上述“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规定,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过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的关系、获利情况、是否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是否故意逃避侦查等主客观因素综合分析认定。
(四)招募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或者制作、提供诈骗方案、术语表、语音包、信息等负有责任的。,应以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j7hr0a@163.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帮助诈骗犯引流,帮诈骗团伙引流怎么判":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222148.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官方微信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