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大成(合富)律师事务所李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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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
个案分析
李海平犯贷款诈骗罪和诈骗罪(【法宝引用代码】CLI。C.16689202)。
1争议焦点
(1)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认为,起诉书指控的贷款诈骗罪的第二笔借款已经展期,展期时未提交虚假的购销合同,不应认定为犯罪事实。
(2)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虚假使用贷款骗取钱财,但实际上被告人李海平取得的贷款全部用于偿还公司债务,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核心条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伪造贷款信息,编造贷款理由;
2裁判要点
有效事实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李海平于2004年7月注册成立富阳平海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海公司),后又先后成立富阳朱宝笋竹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朱宝合作社)、浙江九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康公司),并实际控制其经营。自2008年以来,被告人李海平为经营上述公司借入大量高息资金,已无力偿还巨额债务。
为了维持资金运转,被告人李海平从2009年开始隐瞒无力归还的真相。以其实际控制的平海公司或其个人名义,编造平海公司从其实际控制的朱宝合作社、九康公司进货的事实,骗取稠州银行杭州分行等银行贷款共计人民币3100万元。此外,被告人李海平隐瞒自己无力归还的事实真相,主要虚构平海公司经营周转需要资金的理由,以月息1角至1角为诱饵,骗取被害人罗某、葛某等人贷款共计1500余万元。随后,被告人李海平将上述款项主要用于偿还前一笔债务的本息。
至案发时,被告人李海平造成上述银行贷款实际损失人民币3060余万元,上述被害人实际损失人民币900余万元。
判决基础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利用虚假的经济合同;
(五)以其他手段骗取贷款的。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的,除死刑、无期徒刑以外,执行期限由本人酌情决定,但是管制最高不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超过二十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并罚中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有期徒刑。有的罪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执行有期徒刑、拘役后,仍然必须执行管制。
数罪并罚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六十四条对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一切财产,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用于犯罪的个人物品,应当予以没收。罚没财物和罚款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法律论证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李海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自己无力归还的真实情况,伪造借款资料,编造借款理由和用途,骗取银行贷款。他还以承诺的高额利息为诱饵,编造借款用途骗取他人钱财,用于偿还之前的债务,给银行和个人造成了极其巨大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贷款诈骗罪和诈骗罪。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李海平有罪。起诉书在认定实际损失数额时未扣除被告李海平向涉案银行支付的贷款利息,在认定诈骗事实时对部分数额认定不当,本院本着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予以纠正。被告人李海平犯两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海平及其辩护人提出,李海平没有故意非法占有涉案款项的行为,没有提交虚假的购销合同,在相关贷款银行同意的情况下续贷,不应定性为贷款诈骗和诈骗罪。经审理认为,《破产清算专项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证人丙、王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在本案期间因巨额债务高息而无力偿还的基本事实,被告人在侦查机关也有相关供述。以上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李海平明知自己无力偿还巨额债务,仍向涉案银行和个人借款的事实。被告人向涉案银行提交的虚假买卖合同、银行交易明细等借款材料,以及证人高某、余某佳、毛某、易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罗某的陈述等书证,证实了被告人主要以公司为掩护,编造虚假的借款理由、用途等事实,骗取涉案银行和个人的借款,并将该款项用于偿还之前的债务。被告人李海平在侦查机关也供认了这一事实。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李海平具有非法占有涉案款物的主观故意。上述诈骗银行和个人的行为,应分别定性为贷款诈骗和诈骗。被告人李海平无力偿还此前骗取的银行贷款,以拖延还款而犯罪。部分相关银行允许他通过转贷的方式延迟还款,不影响其构成贷款诈骗罪的认定。因此,被告人李海平的上述行为应定性为贷款诈骗罪。起诉书没有完整陈述涉案贷款被转移的事实,但公诉机关提交的相关证据足以证实上述客观事实。根据立案证据,我院已完全认定贷款诈骗的相关事实。
结论: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海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构成贷款诈骗罪、诈骗罪。
裁判项目
2015年8月31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1.被告人李海平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一日减为有期徒刑一日,即2014年7月29日至2033年7月28日。罚金应当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2.判令被告人李海平退赔贷款诈骗所得及诈骗所得,退还本案受害单位及个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状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两位律师的评论
1中国贷款诈骗高发。
目前贷款诈骗比较普遍,诈骗形式多种多样,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资产评估虚增;资产评估存在两种问题:一是评估方法和担保效率会因为时间差导致价格差异。成本法是目前评估实践中广泛使用的方法。成本法是指根据被评估资产的现行重置成本,扣除被评估资产的损失价值,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方法。成本法考虑的是资产的评估日而不是未来价值,资产的未来价值就是资产担保的价值。因此,创新我们的评价方式是反思我们的教训的有效标志。资产评估的第二个问题是利用关系获取虚增的资产评估报告骗取贷款。出借人会通过关系和利益诱导的形式不断冲击评估机构的道德底线。由于评估机构对后期虚增评估资产导致的骗贷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这一规则漏洞显然成为人们在道德底线与商业利益冲突中影响选择的重要砝码。
(2)伪造财务报表;财务欺诈已经成为全球普遍现象,世界著名的公司如安然、世通、施乐都因为财务欺诈而破产。在中国,无论是资本市场中的股票市场,还是金融市场中的债券市场,到处都存在着财务造假。如《银广夏》《蓝田》。
做虚假财务报表的目的是为了顺利贷款。所以,做虚假财务报表是一种有后果的被迫行为。财务造假的要点与《贷款》中财务审计的要点一致:考核企业的经营业绩,一般要求以财务指标为依据,如利润、产值、销售收入、销售利润率、总资产、净资产、负债、负债率、银行流水等。,都是经营业绩的重要考核指标。这些财务指标的计算涉及到会计数据。
贷款诈骗风险防范:贷前审批、贷后监管流于形式;
贷前调查是指贷款人收到借款人申请后,对借款人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和财务信息进行整理和分析的过程。通过调查了解借款人的业务和信用状况,为有效的贷款决策奠定基础,提高贷款质量。
实践中,很多银行等借款人的贷前审查流于形式,并不能真正履行审查职责。原因无非是责任、技能或者利益。
贷后审查是指从贷款发放或其他信贷业务到本息回收或信贷终结的信贷管理全过程。
中国金融机构的贷款监管非常薄弱。贷款不监管或者无法监管的情况很普遍,这也给诈骗分子提供了很多便利。
3 .单位应纳入贷款诈骗罪。
实践中大量案例表明,很多贷款诈骗犯罪很少被追究刑事责任。主要原因是现行贷款诈骗罪遗漏了部分犯罪形态。比如,有些不还贷款的行为虽然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但是铤而走险,用国家财产进行投机,仍然具有社会危害性。再如,非法获取贷款的行为和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是贷款诈骗罪的必备要件。这一规定符合欺诈的基本特征,无疑是正确的。但在实践中又出现了另一种情况:有人通过完全合法的手段获得贷款,投资经营一段时间后,因亏损感到无力偿还贷款并提取剩余资金,携款潜逃。这种行为显然是犯罪。但是怎么给他定罪呢?但是很难找到相应的法律规定。最严重的是,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因为法律明确规定单位实施贷款诈骗,不构成贷款诈骗罪,虽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单位,一般采取经济制裁、行政处罚等手段。这种对单位贷款诈骗的纵容,必然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导致贷款诈骗日益猖獗,社会危害更大。因此,应尽快完善立法,将单位纳入贷款诈骗罪的范围。
4刑事责任和不经济
刑事责任是根据国家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犯罪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基础。没有犯罪,就没有形式责任。刑事责任是犯罪的必然法律结果。只要犯了罪,就逃不掉刑事责任。犯罪与刑事责任是相互统一的。同时,由于各种犯罪的严重程度不同,犯罪嫌疑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程度也不同。但是,追究刑事责任不仅要考虑犯罪的严重程度,还要考虑刑事责任的成本和经济性。众所周知,当实施一项社会制度或法律法规的成本无法对应所取得的成果时,其存在价值和运行效率就会受到怀疑。贷款诈骗罪就是这样,前期的调查取证、后期的犯罪事实认定、量刑审理等环节比较复杂,现行法律对贷款诈骗罪的规定也不完善。追究贷款诈骗罪的刑事责任,需要投入巨大的财力、物力和人力,付出巨大的经济成本。然而,惩治贷款诈骗犯罪的效果微乎其微,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这种刑事责任的不经济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贷款诈骗的爆发。
来源:刑事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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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刑事法治•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典型案例解析":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2222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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