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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公司担保是否合法,关联公司间借款是否合法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2019年底,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通过设立关联公司放贷,被法院认定涉嫌经济犯罪,可以说是一个非常有影响力的新闻。到目前为止,平安普惠犯罪的最终认定仍然没有任何消息。这个案子是徐州中院二审的裁定,是平安惠普被认定涉嫌经济犯罪的一个例子。简单来说,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由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通过收取手续费的方式提前从本金中扣除利息,并收取担保费和罚息,抬高实际贷款利息,远远超过法定利息标准。同时,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其投资控股法人股东为关联公司。法院审理查明,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设立关联公司进行大额贷款,其行为涉嫌经济犯罪。

案件基本情况审理法院: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苏03民中第6821号

审判程序:二审

上诉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郝x。

平安惠普上诉的事实和理由上诉人、案外人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安公司)均为依法登记注册的有限公司。上诉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包括贷款担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包括全国范围内的各项贷款。因此,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向金安公司借款提供担保。不存在被上诉人逾期还款并承担担保责任后向被上诉人追偿涉嫌刑事犯罪的可能性。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重庆金安公司作为提供贷款的公司,上诉人作为担保公司,提供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所列套路贷完全不符的贷款和担保。同时,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显示,近年来网上涉及上诉人追偿的民事案件有4002件。江苏省有1114件。那么,基于这一事实,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包括重庆金安公司提供贷款的行为,不存在涉嫌刑事犯罪的可能性。一审法院的裁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依法裁定予以撤销。

郝×答辩的主要内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法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在徐州地区,并非只有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的案例。其他类似案件陆续被驳回。重庆金安公司与本案上诉人是关联公司,不排除双方恶意串通,侵害被上诉人合法权益的可能。另外,本案是裁定驳回上诉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公安机关应当在核实其是否涉嫌犯罪后作出相关认定。符合起诉条件的,上诉人可以再次起诉,不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故一审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真实、合法、有效,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

上诉人提交了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和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用以证明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和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贷款和担保属于经营范围。

二审查明: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邹,股东为有限公司、和平安普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永洙町,由有限公司全资注册,永洙町为董事长,邹为董事;平安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yongsucho,由有限公司全资注册,yongsucho为董事长,邹为董事。

法院认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通过收取手续费的方式提前从本金中扣除利息,以担保费、罚息等方式抬高实际贷款利息,远远超过法定利息标准。同时,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其投资控股法人股东为关联公司。上诉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设立关联公司大量放贷。他们的行为涉嫌经济犯罪。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无不当。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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