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再审判决后,不仅巨额“债务”消失,法院的“限高”措施也被解除,李明恢复了正常生活。
原来,去年5月,李明向南通市通州区检察院提出民事案件监督申请,该院党委书记、检察长罗海梅受理了此案。卷宗显示,2014年2月,李明向小贷公司借款200万元,王强和某贸易公司与小贷公司签订相关担保协议,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6年2月,李明因未能偿还贷款及利息被小贷公司起诉。同年8月,李明、王强和一家贸易公司未能出庭。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判决李明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借款200万元及利息,王强与某贸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罗海梅与中国人民银行的民警讨论了案情,认为法院根据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证据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但李明说:“我借钱的时候,大学刚毕业,刚签了朋友提供的合同!”
为此,检察官通过走访、收集相关材料等方式询问案件相关当事人,事情真相逐渐浮出水面。原来,2014年2月,李明的大学同学孙红找到他,想借李明的名义贷款200万元,由他的老板王强和他的公司担保,李明不需要偿还贷款和利息。出于感情和法律意识淡薄,李明在借款合同上签了字。
检察官在调查中还发现,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信息称李明在南通从事涂料销售,年销售额1000多万,实际上是虚构的。在此基础上,罗海梅组织了检察官联席会议和检察委员会。调查显示,涉案的200万借款并非李明本人所需。原审认定涉案借款系李明借款,李明承担还款责任是错误的。通州区检察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法院作出再审裁定,撤销原民事判决。
本案中,虽然李明的起诉状得到了检察院的支持,但李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帮助脱离了同学关系,签字后背负巨额债务,应当报警。对此,通州区检察院已开展金融借贷宣传工作,提醒广大群众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不要轻易为他人借款,以免陷入诉讼或产生不良个人信用记录。
文/刘浏
编辑/倪佳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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