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李泽民,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何,经济犯罪防御研究中心研究员。
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之前,只有行为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达到起点,才能认定为犯罪。因此,行为人为了规避犯罪风险,采取“化整为零”、“蚂蚁搬家”的方式进行走私,即多次走私但偷逃金额控制在起点以下。行为人虽然规避了犯罪风险,但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所以在实践中存在着“以罚代步,以罚代步”的现象。
基于上述背景,《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增加了“因走私在一年内受到第二次行政处罚,再次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应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那么什么是“小额多次”走私呢?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小额多次”走私是指“一年内因走私被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后的走私”。笔者理解为单次走私偷税达不到普通货物、物品单次走私数额的标准。
“小额多次”走私打破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仅以偷税漏税为标准的格局,独立构建了以走私行为次数为核心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类型。虽然对“小额多次”走私的必要性有所怀疑,但有规定已经生效,直接关系到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因此,作为一名专业辩护律师,有必要充分研究法律条文的认定和适用。
《刑法修正案(八)》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中的“一年以内”,对走私第一次行政处罚生效之日和“再次受到第二次行政处罚”的走私行为,包括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和其他货物、物品;走私行为仅指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有些行为人误解了“一年以内”的计算方法,以为是按年计算,其实不是。根据《解释》,“一年以内”以走私第一次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至“再次走私”实施之日的时间间隔计算确定。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一年内”的确定涉及到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的确定。起始时间为第一次行政处罚的生效日期。实践中,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是相对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通常为送达时间,即第一次行政处罚送达行为人的时间。结束时间是行为人实施“再走私”行为的时间。
如果行为人不服行政处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是否会影响侦查机关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但不影响行政处罚的执行。因此,即使行为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侦查机关仍可刑事立案,但最终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仍取决于最终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结果。
实践中,为规避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最终结果带来的执法风险,办案机关通常采取“压案”候审方式,对已经认定“小额多次”的案件不做实体程序。
《解释》没有明确前两项走私的对象,但第三项走私的对象是普通货物、物品。是因为“少量多次走私”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之一,对前两次走私的行政处罚只是情节标准,其评价对象只针对第三次走私。
同时,根据解释,对于“小额多次”走私和“再次走私”没有偷税标准。只要行为人在一年内第三次被认定犯有走私罪,无论逃避多少,都可能被认定犯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这是立法者打击“蚂蚁搬家”式的初衷,也是部分人质疑处罚过宽的原因之一。实践中确实存在行为人“走私”偷逃税款不足100元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由于“小额重复监禁”的必要性和被质疑的范围广,这类案件有其自身的特点,如案值小、偷税金额小、有罪判决率高,但以短期自由刑加少量罚金为主等。因此,辩护律师必须准确把握刑法、司法解释的内涵和司法判例的特点,才能更好地为行为人制定有利的辩护方案。
以上内容是关于走私犯罪“如何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中的重复走私数额较小?”由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何研究员。对内容的理解和总结。笔者将继续研究此类案件的准确有效辩护,以期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出有益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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