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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混凝土货款,法院判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支付114万及利息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一次购买签订了两份约定文件,一份是具体的购买合同,一份是补充协议。在随后的拖欠货款中,两份文件的矛盾出现了。

近日,沈阳中院二审宣判了本案双方关于贴现利息的诉讼。法院认为,项目部盖章不能变更主合同中的约定。

拖欠货款和利息引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是,2019年12月,郑州浩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签订了混凝土采购合同,后又签订了补充协议。郑州昊天混凝土有限公司向中建二局有限公司供应混凝土后,中建二局有限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1140507.37元。现郑州昊天混凝土有限公司请求解除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签订的混凝土采购合同,并要求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利息及承兑汇票产生的贴现利息和手续费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郑州浩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签订的混凝土采购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构成主债务的迟延履行,符合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因此,郑州浩天混凝土有限公司请求一审法院支持其终止采购合同的诉讼。

法院一审判决如下:原被告与被告签订的混凝土购买合同于2023年1月6日解除;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支付郑州浩天混凝土有限公司1140507.37元;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牌价,以1,140,507.37元为基数,向原告郑州浩天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12月1日至实际支付日的货款利息。

折扣和手续费成为二审焦点。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和被告人均提出上诉。

郑州浩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上诉请求判令中建二局支付折扣及手续费170120.28元。理由是在混凝土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中建二局以资金短缺为由只能通过承兑汇票的方式进行支付,并要求上诉人提前支付在此过程中产生的利息贴现和手续费。同时,中建二局以签署《补充协议》的形式承诺,中建二局公司以电汇、支票转账、汇票、保理等方式支付货款,使用票据、保理产生的贴现及相关手续由中建二局公司承担。

中建二局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二利息部分(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2月7日,争议金额为50096元)。理由是:双方约定逾期不支付任何费用。本案合同约定不支付任何费用。而且本案双方并未进行汇总计算,根据合同第6.2条规定,应在封顶后一年内,即2023年11月10日支付。目前还没到支付节点,所以不应该支付利息。双方在合同中有一项协议。没有我们盖章的协议不具有变更原合同的效力。故对中建二局提出的补充协议不予认可,不应承担17万元的折价费。

项目部的印章不能改变主合同。

二审法院认为,中建二局在支付货款过程中,以票据形式支付部分货款,产生折扣及手续费170120.28元。昊天公司主张中建二局应根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第一条的约定,承担贴现及手续费170120.28元。但该约定与主合同《混凝土采购合同》中的约定相矛盾,主合同《混凝土采购合同》明确约定,其他未经双方盖章的书面约定不具有变更合同的效力。补充协议未加盖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或其他公章,而是加盖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项目部印章,不能产生变更主合同约定的效力。基于此,一审法院认定中建二局不应承担170120.28元的利息贴现及手续费,并无不当。浩天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023年3月,法院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华商报记者赵增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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